2010-08-20 11:31:14阿德

上市櫃公司增資私募 限三類狀況

經過近兩週的討論,金管會昨公佈上市櫃公司辦理私募之監管措施,若公司有獲利,除非是「股東一人公司」、「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或「有正當理由」三類的其中一種,否則,不得辦理私募增資!

金管會表示,若公開發行公司最近年度為稅後純益,且無累積虧損者,應採公開募集方式發行有價證券;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才可辦理私募。

第一類: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公開發行公司;第二類:私募資金用途,全部引進策略性投資人;第三類:公司有正當理由,而無法辦理公開募集,且有高度資金需求,並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同意者。但私募應募人不得有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

其次,上市櫃公司私募的有價證券,經過三年閉鎖期後可以辦理公開發行,但必須取得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發的同意函。

不過,金管會也規定,公司有獲利,卻把部份或全部私募股份轉讓給內部人或關係人,在這種情況下,若其近年獲利能力高於辦理私募前一年度的兩倍,且「內部人」或「關係人」持有私募股份部份提交集保一年,仍可取得同意函。

換言之,獲利能力高且集保一年,就能獲公開發行的同意函,有人認為,這是對私募開了一扇後門;但證期局澄清,這項門檻非常高,要達成不容易,絕無開後門之意。

此外,金管會原本的初步方案,「應募人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私募價格即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九成」,但業者反應九成比例實在太高,經金管會內部研究討論後,「決定降低至八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