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9 13:24:21烏魚爸

黑象事件簿>>法律觀

從第一篇有關今年的假球事件, 我一直把重心放在檢調的作為, 加上兄弟這次為了捍衛形象, 出了聲明稿質疑檢調的作為, 在得知檢調的回應,  我也有話想對檢調說.

法律的存在, 是為了防止人民受到他人的侵害而產生, 他的目的, 不是在事後追補加害者, 而是在事前避免受害者的產生.

今天, 板檢以"不是養案, 而是為了讓證據更齊全"來做為季中不處理的藉口, 個人深以為憾, 遺憾的是台灣的法律人員是以人民做賭注, 只為了成就他的辦案績效.

依檢調的說法, 假設今天檢調得到消息有人要賣槍, 且知道買槍是為了要給別人殺人用, 但買槍只犯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為了抓幕後的共犯, 等到共犯拿到槍殺了人才逮補, 並依殺人罪起訴,  這樣的做法對嗎??本來在買賣槍枝的同時, 雖然共犯未出現, 但是此時逮補卻可以避免傷害更重的受害者出現, 但因為檢調要成就大案,  所以就任由人民的性命在案件中受到侵害??

回到職棒賭博這案子, 當組頭群聚賭博就已犯下賭博罪, 但檢調不出手, 而組頭為了賺更多, 開始找球員打假球, 這時候產生共犯, 然後一場一場下來, 等到全部球迷都被瞞在鼓裡一整年, 才出手說我們要掃除打假球的不法份子, 結果全國球迷成為受害者, 但受害者是誰造就出來的??依供需理論, 有買家才會有賣家, 買家的出現才是後續一連串犯罪的主因, 但檢調的職責不在預防犯罪, 而是等受害者出現後才口口聲聲捍衛正義, 檢調錯了嗎??社會自有定論~~

犯罪產生的當下不處理, 讓組頭去引誘球員犯罪衍生後續犯罪行為, 這不是養案??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