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債務處理公司-債務催收0800-223-599 最高法院正在研究起草文件破解政府欠債執行難
6月13日,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長甸鎮人民政府進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就是俗稱的「老賴」名單。
通過搜索資料庫可以發現,僅僅在今年6月的上半月,全國至少有9家地方政府進入了最高法的「老賴」資料庫。
今年全國「兩會」上,最高法院院長周強提出全國法院「向執行難全面宣戰」,「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最高法曾將執行難概括為「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特殊主體難碰」五種情形,政府機關就屬於特殊主體的一類。
接近最高法人士透露,「最高法正在研究起草相關司法解釋或規範性文件,破解包括因被執行人為特殊主體而難以執行的案件。」久未根治的政府「老賴」
75歲的遼寧人周勝喜與長甸鎮政府的債務糾紛始自1997年,周勝喜用220萬的現金,以及承擔所有債權債務的方式,接手了原來歸鎮政府所有的砂輪廠。
「周勝喜進入后,一方面把砂輪廠的銀行貸款變更到他的名下,但去找債權人要錢時,債權人說已經還給了鎮政府,要走的時間是在周勝喜與政府轉讓合同之前。」6月22日,在破解法院執行基層政府難題研討會上,周勝喜的代理律師之一、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殿學說。
經過多年訴訟,2003年12月,遼寧省高院終審判決長甸鎮政府賠償周勝喜247萬余元,並從1997年11月30日起承擔相關利息。此後該案進入執行程序,但多年執行的結果是,截至2016年3月,鎮政府共支付了106萬元,其中最小的一筆5000元,最大的一筆22萬元。
長甸鎮政府並不是國內唯一的欠債不還的「老賴」地方政府。最高法院從2013年10月開始建立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以政府為關鍵詞查詢,入庫的地方政府多達數百家,其中絕大多數是財政捉襟見肘的鄉鎮政府。
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曾在2008年11月中旬至2009年6月,在全國開展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將政府機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列為重點。
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當時介紹,相當一部分政府機關新建了辦公大樓、樓堂館所,但同時並沒有完全履行完工程款,因此成為被告。
2012年2月,中辦、國辦下發《關於做好黨政機關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見》,此後各地再次掀起一輪清理政府欠債執行運動。
各地取得了不同的成績,公開報導稱,甘肅省執結206件,占積案總數的94.5%,執結到位標的約1.18億元。廣東省湛江市則清理了780宗、金額達18.6億元(含利息)的黨政機關未執行案件。
但顯然,問題沒有根本解決。最高法研究破解執行難
「涉及黨政機關的未執行案件化解,目前效果並不好。效果不好的主要原因,是黨政機關的法律意識不強,沒有把執行法院的裁判作為重點事項予以對待。」6月22日,在破解法院執行基層政府難題研討會上,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譚秋桂說。
至於如何解決黨政機關未執行案件的難題,各級法院採取了各種辦法。
浙江省三門縣法院院長張興軍介紹,對特殊主體拒執案件藉助「面子攻勢」,借用位於城區中心位置的LED電子大屏幕,於每周三定期對特殊主體被執行人進行24小時滾動曝光。2015年,僅在每周的周二,三門縣法院就共計收取特殊主體支付的執行款724萬元。
最高法院提出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后,各省正陸續出台文件,舉行動員會。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在全省法院向「執行難」宣戰誓師大會上提出,對於被執行人為特殊主體等案件,一律異地管轄。
「對黨政機關的執行要有特殊的制度,可以採取變更、追加當事人的方式。下級政府沒有執行,就追加執行上級政府,直到追加到當地最高級別的黨政機關。」譚秋桂認為。
最高法5月印發的《關於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提出,繼續深化涉黨政機關執行積案清理專項活動,通過聯合通報機制督促自動履行,推動將特殊主體的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形成破解涉黨政機關執行積案的合力與機制。
而財政部在2015年12月發佈的《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中,就已提出「將地方政府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但《意見》明確納入預算管理的只是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對於政府負有擔保責任或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或有債務,則提出「依法妥善處置」。
接近最高法人士透露,「最高法正在研究起草相關司法解釋或規範性文件,破解包括因被執行人為特殊主體而難以執行的案件。」其介紹,最高法或將尋求與最高檢形成合力,主動邀請檢察機關對被執行人為特殊主體的案件等進行監督。
「檢察院對民事訴訟的執行進行監督,雖然現在沒有詳細的制度設計,但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強調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執行監督。這種法律監督與過去的對審判監督不一樣,還包括執行監督。當然,檢察院也可以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相關人員追究責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步峰說。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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