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喊救命
事件起因其實很簡單
只因為有人曾經餵過流浪狗
附近有人放在屋外的鞋常被莫名不見
他以為是流浪狗叼走
總說要打死流浪狗
有天追狗不到
遂將憤怒發洩到那個曾經餵狗的店家
他恨若不是有人餵
不會有流浪狗
於是光天化日下持棍打入人家店面砸店
把那家老人兒子打得傷痕累累
知道自己闖禍了被人家告了
遂弄了張診斷書
找了些不實的證人反告那受害人家傷害他
目的是要求對方無條件和解
在偵查庭上毫無悔意
還大喇喇地說打過就算了不想再計較
這樣的惡霸
這樣明顯地惡意
若司法還認為對於被闖住居受傷的人還要保障那個加害人會毫髮無傷
若還要省事逼迫受害人和解
司法何能取信於民
那最後到底怎麼判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