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02 10:51:41季節風

舉 證

對於價值感是屬”相對性存在”的我而言

常覺得法院的判決流於草率

舉證責任是可以很簡單來處理無法主張的危險分擔

問題是用什麼標準來判斷?

對自己有利的事實主張要負舉證責任,這個原則稍懂點法律的人應該都知道
但是什麼是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光”有利”兩個字本身就是需要”價值”判斷的

這判斷標準本身就是”相對性”的?

更何況究竟要證明到什麼程度,才算舉證了

往往會因為”各別法官主觀的不同”而不同~

2007/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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