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12 16:38:14Montblanc
上天,給我力量對抗邪惡,即便我身心俱疲
本人XXX,身份證字號XXXXXXXXXX,出生年月日為民國XX年X月XX四日。本人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至XXXX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職稱行政部經理。本人於任職期間,終日兢兢業業、克盡職守,履次獲新加坡XXXX總 公司COE郭保成(Scott Blum)與人事總監李愛燕(Laureen Lee)女士,口頭與電子郵件獎勵,並於九十五年年度薪資調整,獲得百分之十五之調薪幅度獎勵。
任職期間,本人對所負之工作責任,無不殫思竭慮,為協助公司勞資雙方和諧,維護工作環境衛生安全,並以公司最終目標:獲利,奮力不懈。每天公司十二至十三小時,無時無刻不為公司著想,除祈求公司運作順利,為公司最大利益之外,別無它想。並於就任期間完成公司所交付之任務,如工作規則之撰寫送審、教育訊練執行、招募不下四十名新進員工、協助導入內部網路系統及線上學習系統等各項重大專案工作。
本人除擔任XXXX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經理一職外,另擔任公司勞工退休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勞資會議資方代表、性騷擾防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並協助財務部門每日覆核並放行網路銀行付款。擔任公司多項重要且非本身職務所應負擔之責任,本人皆願意承擔更無抱怨。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許,本人在無犯任何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至六款及但書之行為下,於會議室中,經該公司總經理蕭夢麗及XX新家坡人事總監李愛燕女士,以公司不再需要行政部經理之名義下,逕行解除本人與XXX股份有限公司之勞動契約。並恐嚇本人不得申請資遣證明,否則連資遣費都無法領取。要求本人立即離開公司,至今尚未發給本人資遣與離職證明及勞健保轉出通知。
本人在微軟股份有限公司所研發之通訊軟體MSN之言談為本人與朋友間之溝通,ZZZZ之成員與理律法律事務所逕行截取本人之言論並監控個人之言論自由,是否合法與正當,有待商榷,更甚之,本人於九十六年二月九日接獲理律法律事務所之存證信函,進行莫須有之指控,對本人的精神上,進行威脅與壓迫,造成本人莫大壓力。
XXXX是一家XXXX,所進行之交易為企業與個人之商業交易,本應受消費者監督與公評,國人皆可在背包客棧與雅虎奇摩知識等網站,閱讀到消費者對該公司與國人交易所產生之消費糾紛之投訴,實罄竹難書,本人已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遭該公司未有正當理由之狀況下解職,本人與該公司已無聘僱關係,在MSN與朋友之言談,均為站在消費者立場,對於該公司與消費者間之糾紛進行了解並告知,何來不 尊重職場倫理之指控?在此要求ZZZZ與理律法律事務所行文道歉,並賠償個人於精神上所承受之壓力損失。
ZZZZ為一登記於中華民國經濟部商業司有案之企業,對於在本國進行業務執行之工作者,均應受就業服務法與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規範,但該公司總經理蕭夢麗,為新加坡籍,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擔任該公司總經理職務,為規避外國人在台工作須申報所的稅之狀況,未申請工作證即在台工作;更甚者,該公司要求本人於九十四年三月任職至九十六年一月離職期間,未經預告台北市勞工局及本個人即逕行解除包含AAA、BBB、CCC、DDD等共四名本國勞工之職務,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其藐視中華民國勞動法令及本國人民工作權力之行為,莫此為甚。
本人為盡責盡心之工作者,對該公司所交付之工作無不善盡職責,今日遭受莫名解職,進而承受莫名指控,本人之名譽及身心均遭受巨大壓力,理律法律事務所為虎作猖,在此要求該法律事務所切勿自誤並行文道歉。
任職期間,本人對所負之工作責任,無不殫思竭慮,為協助公司勞資雙方和諧,維護工作環境衛生安全,並以公司最終目標:獲利,奮力不懈。每天公司十二至十三小時,無時無刻不為公司著想,除祈求公司運作順利,為公司最大利益之外,別無它想。並於就任期間完成公司所交付之任務,如工作規則之撰寫送審、教育訊練執行、招募不下四十名新進員工、協助導入內部網路系統及線上學習系統等各項重大專案工作。
本人除擔任XXXX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經理一職外,另擔任公司勞工退休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勞資會議資方代表、性騷擾防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並協助財務部門每日覆核並放行網路銀行付款。擔任公司多項重要且非本身職務所應負擔之責任,本人皆願意承擔更無抱怨。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許,本人在無犯任何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至六款及但書之行為下,於會議室中,經該公司總經理蕭夢麗及XX新家坡人事總監李愛燕女士,以公司不再需要行政部經理之名義下,逕行解除本人與XXX股份有限公司之勞動契約。並恐嚇本人不得申請資遣證明,否則連資遣費都無法領取。要求本人立即離開公司,至今尚未發給本人資遣與離職證明及勞健保轉出通知。
本人在微軟股份有限公司所研發之通訊軟體MSN之言談為本人與朋友間之溝通,ZZZZ之成員與理律法律事務所逕行截取本人之言論並監控個人之言論自由,是否合法與正當,有待商榷,更甚之,本人於九十六年二月九日接獲理律法律事務所之存證信函,進行莫須有之指控,對本人的精神上,進行威脅與壓迫,造成本人莫大壓力。
XXXX是一家XXXX,所進行之交易為企業與個人之商業交易,本應受消費者監督與公評,國人皆可在背包客棧與雅虎奇摩知識等網站,閱讀到消費者對該公司與國人交易所產生之消費糾紛之投訴,實罄竹難書,本人已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遭該公司未有正當理由之狀況下解職,本人與該公司已無聘僱關係,在MSN與朋友之言談,均為站在消費者立場,對於該公司與消費者間之糾紛進行了解並告知,何來不 尊重職場倫理之指控?在此要求ZZZZ與理律法律事務所行文道歉,並賠償個人於精神上所承受之壓力損失。
ZZZZ為一登記於中華民國經濟部商業司有案之企業,對於在本國進行業務執行之工作者,均應受就業服務法與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規範,但該公司總經理蕭夢麗,為新加坡籍,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擔任該公司總經理職務,為規避外國人在台工作須申報所的稅之狀況,未申請工作證即在台工作;更甚者,該公司要求本人於九十四年三月任職至九十六年一月離職期間,未經預告台北市勞工局及本個人即逕行解除包含AAA、BBB、CCC、DDD等共四名本國勞工之職務,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其藐視中華民國勞動法令及本國人民工作權力之行為,莫此為甚。
本人為盡責盡心之工作者,對該公司所交付之工作無不善盡職責,今日遭受莫名解職,進而承受莫名指控,本人之名譽及身心均遭受巨大壓力,理律法律事務所為虎作猖,在此要求該法律事務所切勿自誤並行文道歉。
好朋友的慰問
2007-02-14 23:55:10
今日看到你的消息, 另人很生氣.對你來講是一件大事,需要分想嗎?我會在背後用力支持你.需要什麼支持請跟我講吧?建議你去勞委會提告.
解除四位同事職務的事,以及總經理本人的身份問題,或可不必同時,公開提出.以免混淆了爭執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