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22 17:15:48彎彎

信用卡分期手續費 只能收一次

信用卡發卡機構提供之分期付款服務日益普遍,不過,針對國內銀行收取的分期手續費,金管會發佈新規定,要求銀行必須採固定金額且只收一次、不得每期計收;考量信用卡發卡機構須進行資訊系統修正調整,因此,給予6個月的緩衝期,預計明年2月開始正式實施。

為保障持卡人權益,金管會前已要求發卡機構於提供該服務時,應先將重要權益事項告知持卡人,並應於每月帳單中揭露每筆分期付款服務之資訊,以利持卡人了解。為進一步健全該業務之發展,並提升持卡人權益保障,金管會發佈「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之管理規範,內容主要有5大重點。

首先,在分期付款服務手續費及利息之收取方面,金管會指出,手續費之性質應屬「一次性」發生之作業費用,與分期金額或申請分期之持卡人沒有關係;例如:若同為分3期還款之消費帳款分期商品,不得因分期金額或持卡人不同,而收取不同金額手續費。

其次,目前多數銀行對於信用卡分期,都是「每期」收取手續費;但是金管會的新規定,要求發卡機構如約定收取手續費,必須採固定金額並「一次收取」、不得「按期計收」,且要合理反映作業成本。

第三,金管會規定,「分期付款服務手續費」和「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利息」,都應該全部納入持卡人每期帳單最低應繳款項內,而且也不得動用信用卡循環信用功能。

第四,當持卡人提前清償分期款項時,不得收取剩餘期數的利息。如果先前有約定「提前清償違約金」,發卡機構必須依照持卡人以繳款的分期期數,以分段方式遞減收取。

第五,如果持卡人逾期而沒有清償分期款項的時候,信用卡發卡機構不得有資金成本重複計收,或是採取複利計息。

不過,金管會強調,本案涉及資訊系統修改,給予發卡機構6個月緩衝調整期,但完成調整前已成立之分期付款服務,仍需依照發卡機構與持卡人原契約約定內容辦理。

金管會並提醒持卡人,申請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時,應仔細了解需負擔之利息、費用及違約金等事項,且依據自身之財務狀況,選擇適合自身需求之商品,並妥為規劃還款來源,按期繳款,以保持良好的信用紀錄。

自由時報記者王孟倫/專題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