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銀行法修正,依規定,銀行辦理汽車貸款、房屋貸款,只要取得十足擔保,除非借款人主動提供保證人,否則銀行不得要求徵取保證人。
另外,若金融機構未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契約有效期間不得約定逾15年。
因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銀行主管指出,將來因債務前置協商不成而走上更生或清算債務人,房貸延長還款期限將由目前的最長不得超過4年,放寬到最長不得超過6年。以20年期房貸為例,倘若債務人的房貸原來只能延長到24年,以後可望放寬到不得超過26年。
銀行公會今天將召開理監事會議,一旦討論通過,將來銀行將分別訂定車貸、房貸兩個獨立的定型化契約,以便消費者選用。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