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7 18:04:50小小

自用住宅貸款 三讀通過免連帶保證人

我國貸款與保人法規又有重大變革!立法院於10月25日正式三讀通過《銀行法》部份條文修正案,規定以後民眾在辦理「自用住宅」與「消費性貸款」時,銀行不得要求貸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不過銀行仍得以要求貸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

過去《銀行法》第12條之1明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法定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但立院財委會認為,貸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就已足夠,沒必要再提額連帶保證人;再者,銀行執行放款業務,本該自行評估風 險,以及強化個人還款能力或財務評估後再放款,沒必要再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也不該把放款風險轉嫁到連帶保證人身上。

因此,新修正的《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所以往後無論借款人有無足額擔保品,銀行都不能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惟一般保證人不在此限,意即銀行仍得要求自用住宅的貨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

所謂連帶保證人,意思是必須與借款人「同時負擔債務」,倘若借款人未定期還款,銀行就可以向連帶保證人追繳債務;但一般保證人則是指銀行向借款人催討債務未果,走法律程序、申請強制執行後也無效,一般保證人才需要負起清償債務之責。

因此,雖然立院此次修法廢除自用住等貸款人中連帶保證人之條款,但「不代表保證人從此不必替人揹債」。事實 上,即使是擔任一般保證人,若面臨貸款人惡意落跑,銀行強制執行後沒有要回足夠債務,還是要求保人承擔債務,所以民眾擔任他人保人時可千萬別大意,應多加 評估,減少自己所承受的風險。

2011.10.26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