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7 16:37:05小小

建商變更停車場用途 買屋人恐連坐吃罰鍰

日前藝人周杰倫的媽媽葉惠美花費鉅資,購買建商號稱「靠山面海」的高樓景觀屋,不料交屋一看,不只與原先呈現的茂密森林大相逕庭,而且正對「亂葬崗」,氣得葉惠美一狀告上法院。然而這種購屋糾紛層出不窮,今(26)日更有建商因公共設施廣告不實,遭公平會罰款180萬元,而消費者不但無福消受,還可能也跟著吃下罰鍰!。

 

  根據公平會調查發現,由群家公司執行預售位於宜蘭縣的「風和山林」建案,在廣告文宣上,以平面配置參考圖與立體情境示意圖,呈現A棟、B棟的1樓,均設有會客大廳、交誼室、會議室、健身中心、砂浴池、石板浴房等公共設施,導致消費者誤以為可以合法使用。

 

  不過宜蘭縣政府卻指出,廣告中1樓樓面呈現的這些公共設施,與建商申請使用執照核准圖說的停車空間用途不符。經現場勘查後卻發現,A棟、B棟的1樓,全已擅自作為前述公共設施使用,明顯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將依照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裁處。

 

  根據《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的規定,未經核准變更,即擅自使用建築物者,可依照同法第91條第1項,懲處建築物所權人、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鍰,並得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換句話說,儘管買屋的民眾對建商違法不知情,但可能仍得面對罰鍰或其他處分。

 

  公平會表示,房屋預售廣告所描述的公共設施,常是影響消費者決定購買或交易的重要因素。不過一般消費者實在難以判斷建商廣告中提供的公共設施,是否違法,因此若廠商未提供正確資訊,買屋人恐得承受罰鍰或查報拆除的風險。實在有損消費者的權益。

 

  公平會進一步強調,在這回的案例中,由於群家公司廣告中提供的公共設施,屬於違反《建築法》的產物,但廣告呈現的樣貌,卻易使消費者誤認宣稱的公共設施,均可合法使用。這種引起買屋人錯誤認知的內容,明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因此開罰新台幣180萬元。

 

卡優網 記者 林惠琴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