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QA/幼兒學前扣除額 有條件適用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安定區郭先生問:家中有97年及99年出生的子女共2人,可否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因此,郭先生101年所得若無上述情形之一,且申報扶養96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於102年5月份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可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人共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