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6 15:15:08Cindy大美女
侵占扣繳稅款 最重可判5年
財政部國稅局昨指出,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繳之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
國稅局舉例指出,A公司自
A公司負責人乙君、也就是扣繳義務人,原本應於每月10日前,把上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乙君卻未向國庫繳清,共計侵占12萬元。
乙君雖一再以經濟不景氣、公司經營發生困難,而無法繳付稅款,但法院不採納,判刑確定。
Power By udn.com
新希望顧問 http://www.nhbc.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