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定! 卡息以未繳餘額計收
為保障信用卡持卡人權益,金管會22日宣布,信用卡循環利息必須以未繳餘額計收,不得再用全部消費金額計收;另外,若利率調整,銀行不得對舊帳款依新利率計收。
上述兩項措施均為信用卡循環利息計收方式重大改變,因複雜度高且涉及帳務正確性,金管會給予銀行九個月緩衝期,預計明年4月實施。
金管會昨天公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本次調整內容都對持卡人有利。
以循環利息計收範圍來說,改以未繳餘額計收,表示持卡人繳愈多錢、利息可以愈少,繳全部則利息全免,鼓勵持卡人正確用卡。
至於舊帳款適用利率,現在銀行每三個月就會重新審視持卡人的債信情況,假設持卡人債信變差,原本適用10%的循環利息,後來銀行調整為15%,先前刷卡的金額必須以10%的利率計收循環息,不能用15%計算。
定型化契約也規範,持卡人海外刷卡消費時,發卡機構必須列載結匯所涉及匯率計算方式及國外交易服務費。金管會規定,發卡機構若收國外交易服務費,每筆最高0.5%。
持卡人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如果有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且不可歸責於持卡人,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應由發卡機構負擔。
當持卡人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變動,發卡機構若要調整利率,必須先洽商持卡人,若持卡人無正當理由,才可以降低持卡人的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重及金額。
如果發卡機構變更契約條款,例如取消某些優惠,持卡人表示異議並因而終止契約,發卡機構對於使用循環信用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繳款的持卡人,應給予至少六期的緩衝期。
對於持卡人到期未續卡,但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金管會要求發卡機構於寄發帳單時,應以顯著文字提醒持卡人,或主動聯絡持卡人指示發卡機構處理,以免持卡人忘記或不知帳戶尚有餘額而未處理。【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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