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23 20:21:28澳門勞動報
律師註冊門檻高低有別 廣納人才還是背道而馳?
澳門律師公會要求非在澳門的大學畢業的法學士,必須在澳門大學法學院修讀公會認可的兩年制法律先修課程才有資格實習及註冊成為律師,但此舉卻令部份海外回流法學士被認為是不合理的門檻,有違公平
本報記者 王白石
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四十期 23.07.2008
談及澳門時政問題,不少人都會將負面狀況與「法制滯後」、「落後條文妨礙發展」、「法律人才不足」等加以聯想。事實上澳門回歸八年,在一國兩制下澳門法律本地化已基本完成,但法律改革進度似乎仍然相當緩慢,有學者曾撰文指出法改效率與法律人員素質及數量息息相關,那到底澳門的法律人才培養是否真的不足以應付法制的提升呢?
現時澳門有註冊大律師一百六十五名,實習律師一百零九人,而澳門大學及澳門科技大學均設有法學院,專門培養本地法律人才,本澳每年亦有不少中學畢業生前往大陸、台灣及美國等地的大學升讀法律課程。馬祖兒(化名)便是零四年在國內大學考獲法學學士回流澳門的畢業生,她對澳門培養人才、吸納人才的方式抱有一點點的不滿,她說:「導論班的存在本身已是一個不合理的門檻,談何廣納人才?」。
先修班變考牌門檻
馬小姐說的「導論班」是指由澳門律師公會制定的適應性先修課程,馬小姐解釋說:「澳門的法律導論課程,相信是世界上少數存在的特例,它的存在猶如一道高高的門檻,令大陸和海外回流的畢業生至少兩年以後才能考取律師資格。」根據澳門《律師入職規章》第二章第四條,成為澳門註冊律師必須具備澳門的大學法學士學位或具在本地區獲承認的其他法學士學位,但非在澳門的大學畢業的法學士,必須修讀先修課程,以適應本地區法律制度。換言之,除在澳門大學及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畢業之法學士,如不入讀先修課程,均沒有註冊成為澳門律師的資格,但是在中國大陸只要完成法學課程,考獲法學學士,便有參與專業考試、註冊成為律師的資格。
據瞭解,澳門律師公會擁有規範有關職業之從事及給予律師、實習律師之職業資格的權力,而這項權力是由澳門地區的法令所賦予,該項法令就是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所確認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的「澳門律師通則」。該「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澳門律師公會是一公法人,擁有「給予律師及實習律師之職業資格」的權力,並須履行「組織及保持強制性職業登記」及「組織及指導職業實習」的義務。因此,在澳門考取律師資格並註冊執業,必須經過澳門律師公會,而該會亦會向已註冊之律師或實習律師頒發職業身分證,以証明其已在澳門律師公會註冊。
學士身份卻失法學資格
為取得註冊資格,馬祖兒年前亦報讀並完成有關的先修課程,她個人認為課程本身的設置存在不公平的地方,她說:「世界上的法系主要可以分為英美法系、大陸法系(歐陸法系)、斯堪的那維亞法系、中華法系、社會主義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教法系等。其中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是當今世界較為重要的兩大法律體系,而中國、葡萄牙、回歸前的澳門採用的是大陸法系,而回歸前的香港則跟隨英國奉行英美法系。我們在中國大陸學習的法律課程與澳門的法律課程,概念同源於大陸法系,回澳擔任律師理應可以銜接,但律師公會卻要求我們必須入讀先修班,這顯然是承認我們的學士身份,卻不肯定我們的法學資格,而更令人感到不憤的,是在澳門和葡萄牙獲取法學士的畢業生卻可直接申請成為見習律師無須經過導師班的門檻,當中顯然存在不公平。」
放棄課程等於放棄前途
據《律師入職規章》所列,適應性先修課程的設置目的在於讓修讀者學習澳門法律制度,尤其是澳門法律制度面對與之相關的法律體系所產生的特性,課程科目包括澳門法律體系概論、國際私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馬祖兒認為課程內容編排並無不妥,亦能充實專業知識,作為學位後課程的確能讓學員在對法律有一定掌握的情況下快速投入澳門法律體系的學習,但是令人不甘心的是,課程的就讀與否,本應是一項自由選擇,但是現在的狀況卻是海外法學士若不選擇就讀,就等於是放棄成為律師的資格,這種涉及「前途」的附帶條件顯然就是太嚴重了。
專業考試評核權的放流
另一讓海外回流法學士感到不值的,是為何在澳門和葡萄牙獲取法學士的畢業生就無需修讀先修班,學習澳門法律制度和體系特性呢?馬祖兒說:「法律課程可說是一門邏輯訓練,法律的實際程序必須靠實作來體驗、學習,若認為在澳門考獲法學士的人已對澳門法律制度有一定認識可以免修,但是為何在葡萄牙取得資格人士又可免讀呢?難度他們在葡萄牙有學習《澳門基本法》嗎?在我就讀先修班的時候,有一位同學在國外已取得法學碩士,但當他回流澳門時,本地對他的資格認可竟連一個澳門法學士都不如!可見澳門法律界的地方保護主義是何等的強烈!」馬祖兒表示曾有先修班課程導師向有關當局反映課程對在大陸及其他地區取得法學士資格人士的不公平,但是卻並未引起討論及關注,她說:「權力易放難收,即使多年來不少學者及法學士對此抱有意見,建議政府應該收回公會所擁有的專業資格評核權,但情況仍未見改變。考獲學位資格卻要跨過不合理的門檻方能投身專業,實在是對人的價值否定,也體現了專業考試的封閉。」
同時,由於澳門律師公會理事會有權限定出適應性先修課程的一般方針,因此馬祖兒亦認為可能導致外界對當中是否存在人為操縱行業的疑竇,例如是否對葡萄牙回流的學士特別優待、對開放市場及公平競爭的否定等。由此可見,律師之註冊交由行業公會執行,公會有權自行判斷法學士有否成為律師的資格的確讓人產生疑慮。馬祖兒坦言,由於不能畢業後參與律師工作的實習和專業資格考試,不少海外畢業的法學士都轉向其他職業發展,即使是有報讀夜間上課的澳門法律先修班,但是日間的工作壓力亦導致不少學員無法專心進修,甚至是退學。她認為在這樣的「人才培訓」方式,實質是導致了不少人對法律行業望而卻步,間接造成人才流失,並不能達致當局期望的廣納人才。
重葡輕中仍嚴重
而另一個存在於澳門法律界的嚴重問題是,要求人才對葡文的掌握多於中文的掌握。馬祖兒說:「澳門法律的本地化的確是實現了,但是只要翻讀法律條文,便會感到中文部份措詞不通,存在極多語法問題,根本連中國人也難以理解,相信是當年推行本地化,翻譯過快,未有嚴格修正的後遺症吧!不過無論如何,中文法律及華語律師已漸漸成為主流,但業界對法律工作者的葡文程度仍是有相當高的要求,因此,我們這班從海外回來又有志投身法律界的人,必須花大量精力惡補葡萄牙語。」
曾有學者指出中文法律專業教育與普法不足的問題,以致澳門法律界的專業人才對專業的「自信」往往並不是建立在專業知識基礎或專業的深度之上,而是因為僅僅是因為懂得葡語,而更諷刺的是,業界並不會要求在葡萄牙完成法學士、並通過實習的非洲籍律師要掌握中文這個官方語言,在法庭上動用翻譯作粵語、葡語及普通話即時傳譯,卻三語版本不盡相同的情況並不鮮見。又,澳門大學的法學院要求學生必須修讀葡文,但卻無須學習英語,如此一來,雖然較適合澳門的社會需求,但是缺少了英語的學習,對學生日後研讀國際專業文獻造成了障礙,在這方面,在大陸及海外修讀法學的學生則較具優勢,不過可惜的是,這些掌握了雙語以至三語(因在澳門從事法律相關工作及就讀法律先修班必須學習葡語)的人才,要進入法律體系、成為律師,卻得先攀過一道不合理的門檻。
其實培養一個專業人才的投入極大,若因一些封建保守的制度而流失人才,這不僅與特區政府廣納人才優化體系的方針背道而馳,更枉費了高校對學生的栽培、家長對子女的期望、學生個人對專業的承擔、社會對政策的信任。
本報記者 王白石
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四十期 23.07.2008
談及澳門時政問題,不少人都會將負面狀況與「法制滯後」、「落後條文妨礙發展」、「法律人才不足」等加以聯想。事實上澳門回歸八年,在一國兩制下澳門法律本地化已基本完成,但法律改革進度似乎仍然相當緩慢,有學者曾撰文指出法改效率與法律人員素質及數量息息相關,那到底澳門的法律人才培養是否真的不足以應付法制的提升呢?
現時澳門有註冊大律師一百六十五名,實習律師一百零九人,而澳門大學及澳門科技大學均設有法學院,專門培養本地法律人才,本澳每年亦有不少中學畢業生前往大陸、台灣及美國等地的大學升讀法律課程。馬祖兒(化名)便是零四年在國內大學考獲法學學士回流澳門的畢業生,她對澳門培養人才、吸納人才的方式抱有一點點的不滿,她說:「導論班的存在本身已是一個不合理的門檻,談何廣納人才?」。
先修班變考牌門檻
馬小姐說的「導論班」是指由澳門律師公會制定的適應性先修課程,馬小姐解釋說:「澳門的法律導論課程,相信是世界上少數存在的特例,它的存在猶如一道高高的門檻,令大陸和海外回流的畢業生至少兩年以後才能考取律師資格。」根據澳門《律師入職規章》第二章第四條,成為澳門註冊律師必須具備澳門的大學法學士學位或具在本地區獲承認的其他法學士學位,但非在澳門的大學畢業的法學士,必須修讀先修課程,以適應本地區法律制度。換言之,除在澳門大學及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畢業之法學士,如不入讀先修課程,均沒有註冊成為澳門律師的資格,但是在中國大陸只要完成法學課程,考獲法學學士,便有參與專業考試、註冊成為律師的資格。
據瞭解,澳門律師公會擁有規範有關職業之從事及給予律師、實習律師之職業資格的權力,而這項權力是由澳門地區的法令所賦予,該項法令就是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所確認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的「澳門律師通則」。該「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澳門律師公會是一公法人,擁有「給予律師及實習律師之職業資格」的權力,並須履行「組織及保持強制性職業登記」及「組織及指導職業實習」的義務。因此,在澳門考取律師資格並註冊執業,必須經過澳門律師公會,而該會亦會向已註冊之律師或實習律師頒發職業身分證,以証明其已在澳門律師公會註冊。
學士身份卻失法學資格
為取得註冊資格,馬祖兒年前亦報讀並完成有關的先修課程,她個人認為課程本身的設置存在不公平的地方,她說:「世界上的法系主要可以分為英美法系、大陸法系(歐陸法系)、斯堪的那維亞法系、中華法系、社會主義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教法系等。其中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是當今世界較為重要的兩大法律體系,而中國、葡萄牙、回歸前的澳門採用的是大陸法系,而回歸前的香港則跟隨英國奉行英美法系。我們在中國大陸學習的法律課程與澳門的法律課程,概念同源於大陸法系,回澳擔任律師理應可以銜接,但律師公會卻要求我們必須入讀先修班,這顯然是承認我們的學士身份,卻不肯定我們的法學資格,而更令人感到不憤的,是在澳門和葡萄牙獲取法學士的畢業生卻可直接申請成為見習律師無須經過導師班的門檻,當中顯然存在不公平。」
放棄課程等於放棄前途
據《律師入職規章》所列,適應性先修課程的設置目的在於讓修讀者學習澳門法律制度,尤其是澳門法律制度面對與之相關的法律體系所產生的特性,課程科目包括澳門法律體系概論、國際私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馬祖兒認為課程內容編排並無不妥,亦能充實專業知識,作為學位後課程的確能讓學員在對法律有一定掌握的情況下快速投入澳門法律體系的學習,但是令人不甘心的是,課程的就讀與否,本應是一項自由選擇,但是現在的狀況卻是海外法學士若不選擇就讀,就等於是放棄成為律師的資格,這種涉及「前途」的附帶條件顯然就是太嚴重了。
專業考試評核權的放流
另一讓海外回流法學士感到不值的,是為何在澳門和葡萄牙獲取法學士的畢業生就無需修讀先修班,學習澳門法律制度和體系特性呢?馬祖兒說:「法律課程可說是一門邏輯訓練,法律的實際程序必須靠實作來體驗、學習,若認為在澳門考獲法學士的人已對澳門法律制度有一定認識可以免修,但是為何在葡萄牙取得資格人士又可免讀呢?難度他們在葡萄牙有學習《澳門基本法》嗎?在我就讀先修班的時候,有一位同學在國外已取得法學碩士,但當他回流澳門時,本地對他的資格認可竟連一個澳門法學士都不如!可見澳門法律界的地方保護主義是何等的強烈!」馬祖兒表示曾有先修班課程導師向有關當局反映課程對在大陸及其他地區取得法學士資格人士的不公平,但是卻並未引起討論及關注,她說:「權力易放難收,即使多年來不少學者及法學士對此抱有意見,建議政府應該收回公會所擁有的專業資格評核權,但情況仍未見改變。考獲學位資格卻要跨過不合理的門檻方能投身專業,實在是對人的價值否定,也體現了專業考試的封閉。」
同時,由於澳門律師公會理事會有權限定出適應性先修課程的一般方針,因此馬祖兒亦認為可能導致外界對當中是否存在人為操縱行業的疑竇,例如是否對葡萄牙回流的學士特別優待、對開放市場及公平競爭的否定等。由此可見,律師之註冊交由行業公會執行,公會有權自行判斷法學士有否成為律師的資格的確讓人產生疑慮。馬祖兒坦言,由於不能畢業後參與律師工作的實習和專業資格考試,不少海外畢業的法學士都轉向其他職業發展,即使是有報讀夜間上課的澳門法律先修班,但是日間的工作壓力亦導致不少學員無法專心進修,甚至是退學。她認為在這樣的「人才培訓」方式,實質是導致了不少人對法律行業望而卻步,間接造成人才流失,並不能達致當局期望的廣納人才。
重葡輕中仍嚴重
而另一個存在於澳門法律界的嚴重問題是,要求人才對葡文的掌握多於中文的掌握。馬祖兒說:「澳門法律的本地化的確是實現了,但是只要翻讀法律條文,便會感到中文部份措詞不通,存在極多語法問題,根本連中國人也難以理解,相信是當年推行本地化,翻譯過快,未有嚴格修正的後遺症吧!不過無論如何,中文法律及華語律師已漸漸成為主流,但業界對法律工作者的葡文程度仍是有相當高的要求,因此,我們這班從海外回來又有志投身法律界的人,必須花大量精力惡補葡萄牙語。」
曾有學者指出中文法律專業教育與普法不足的問題,以致澳門法律界的專業人才對專業的「自信」往往並不是建立在專業知識基礎或專業的深度之上,而是因為僅僅是因為懂得葡語,而更諷刺的是,業界並不會要求在葡萄牙完成法學士、並通過實習的非洲籍律師要掌握中文這個官方語言,在法庭上動用翻譯作粵語、葡語及普通話即時傳譯,卻三語版本不盡相同的情況並不鮮見。又,澳門大學的法學院要求學生必須修讀葡文,但卻無須學習英語,如此一來,雖然較適合澳門的社會需求,但是缺少了英語的學習,對學生日後研讀國際專業文獻造成了障礙,在這方面,在大陸及海外修讀法學的學生則較具優勢,不過可惜的是,這些掌握了雙語以至三語(因在澳門從事法律相關工作及就讀法律先修班必須學習葡語)的人才,要進入法律體系、成為律師,卻得先攀過一道不合理的門檻。
其實培養一個專業人才的投入極大,若因一些封建保守的制度而流失人才,這不僅與特區政府廣納人才優化體系的方針背道而馳,更枉費了高校對學生的栽培、家長對子女的期望、學生個人對專業的承擔、社會對政策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