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2 15:53:15澳門勞動報

本是同根生

各位市民 各界朋友:
  以下所講的是整體舊散位公職人員的遭遇:
  25/96/M"離職金錢補償特別帳戶"屬個人工作多年應得款項,理應在脫離公職後發還個人所得,與新實行的"公積金制度"完全沒有關係,當局設立公積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全也為了退休養老,個人所得(離職金錢補償),應歸個人財產,政府無理由扣押到65歲。應該即使未到退休年齡離職或辭職的公職人員,都一併擁有獲發第25/96/M號法規所指之離職補償款項。
             全體舊散位公職人員上 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