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26 03:13:35尼可拉賽

廢除死刑,司法殺人,司法迫害善人?

我這兩天看到東森新聞的節目,請到當年非常轟動的『陸正男童綁票案』的父親至現場來談談台灣的司法,藉由本身這23年來的親身體驗來告訴我們台灣目前司法的醜陋。

或許有人認為相當狹隘,畢竟由一人眼中看出,但我確認為相當貼切,這是一個善良老百姓對抗醜陋司法的過程,沒有不值得我懷疑之處。

以前從小電視演出都是教我們『殺人要償命』。

可是最近幾年,不少事情似乎在教導我們『殺人不需要償命』。

陸正父親陸晉德先生在節目上提到的一段話讓我很有感觸,詳細我忘記了,但內容大意是

『他們用生命賭財富』

是啊!這不就是人生,可以解釋很多事情。

嫌犯在綁票擄人時腦袋想的滿滿是財富,可是難道都不用背負風險代價嗎?

世界上沒有這種沒有風險的事情。當決定作一件事情時,就要有承受風險的勇氣。如果自認沒有承受風險的勇氣,那就不要去做這件事。

綁票是重罪,不是嗎?

殺人是重罪,不是嗎?

當決定用這種方式獲得財富,是不是同樣必須承受相對的代價?

當我要賺科技業的大錢,是不是必須付出相當艱辛的勞力與精神甚至健康?同樣都是要付出代價。

7個死刑隨著23年來的改變,只剩下一個死刑。當時自動認罪的被判15年徒刑,而死不認罪的拖久了竟被判11年,這不是笑話嗎?

節目整個內容有幾個點是我相當注意的

一、沒有人有勇氣去執行這個死刑。也就是最後定讞的決定者沒有擔當。於是找了一些非常詭異的理由當作理由。

二、這些沒有辦法定讞的背後潛藏對於死刑的支持與反對做拔河。

三、台灣司法沒有辦法真正替手無寸鐵的老百姓還個公道。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陸晉德先生這句話我非常認同。

陸晉德先生對於現任法務部長王清峰言語充滿了不滿,癥結點在於

陸正案當時還未定讞,時任監察委員的王清峰就因在百捲錄音帶中有一卷錄音帶疑似刑求而彈劾了十名警察,而這十名警察在陸先生的眼中是在辦案行動中相當敬業盡職的。等於間接直接干預了司法判決。

而王清峰本身依據陸先生所言是傾向廢除死刑的,所以在一百個證據當中那怕只有一個是有瑕疵就全部證據皆視而不見。

其實我認為,這種心態的人員是不能成為司法守護者的。

節目中,陸先生提到,所有嫌犯在單獨面談中所提到的時地物都不約而同吻合,而且嫌犯還主動下跪求陸先生夫婦原諒。

我想從一個正常邏輯去思考

一、每個人都不約而同的說對了相同的犯案經過。如果沒有做,怎能如此清晰?殺人放火的事情大腦一定記得相當鮮明。

二、嫌犯主動下跪求原諒。如果沒有犯錯,哪需要下跪求原諒?

隨著時間流逝,沖淡了嫌犯的恐懼、沖淡了嫌犯的罪惡感,所以本身無罪無罪的信念越來越深。

陸先生說:『是那十二人說服我、告訴我他們是嫌犯,不是我相信他們是嫌犯。』

而這一切,都將隨時間的改變而改變。

為何嫌犯會從承認、道歉轉為信誓旦旦稱本身無罪?

因為時間告訴他們他們有活命的機會。因為他們感受到他們可以有活下去的機會。

當你處在絕境時,任何希望都是珍貴的,任何手段都可以使用的,只要能活命。

所以現在要他們承認本身有罪,難了。23年的經過,由承認、道歉變成『本身無罪』。

所以我不禁想:因為有未來的可能改變了他們的態度,如果嫌犯本身知道沒有未來,那還會有這樣的改變嗎?

我本身是非常反對廢除死刑的,一直以來都是。

我不懂那些堅持廢除死刑的人有什麼資格堅持?

我想像我是一位想殺人的人

當我知道殺人重罪是不需要死刑時,那我或許會殺人。因為犯重罪之後還是有可能有明天。

當我知道重罪是沒有明天的事,那我或許會煞車。

我上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看了他們的論述,其實他們無法改變我的看法

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所寫的

我們反對死刑

~重新思考自己對生命的價值觀,而不是陷入「只要存在就是合理」的窠臼


藍色是整篇全文,紅色是我對此文章論述的看法


1. 如果人不應該殺人,為何我們同意國家殺人?

如果國家殺人是為了讓更多人存活,那為何不能殺人?

死刑,就是讓國家殺人。國家的職責是維護人權,而不是剝奪生命。政府該做的是努力保護每一位國民不受犯罪的侵害;當犯罪仍然發生時,讓受害者或家屬得到適當的補償與照顧,而非將一切責任推給罪犯,將他處決了事。生命權是一切人權的根本,用剝奪生命的方式來保障人權,是自相矛盾。

維護人權的作法有很多種,當為了能維護絕大多數人的人權而不得不剝奪少數人的生命時,我認為是合理的。如果為了保護絕大多數國民不受犯罪的侵害而殺人,我認為是合理的。齊頭式的平等絕對不是真平等。如果沒有犯罪哪來的補償?犯罪的處死不是補償,而是對錯誤的事情所付出的『代價』。如果可以選擇,沒有人願意選擇補償。誰也不想失去性命而得到事後的補償。又為何會有事後的補償與照顧?起因的『責任』就是罪犯的『犯罪』產生的『結果』。邏輯沒有矛盾,而是文字把它導向矛盾。

就像交通紅綠燈一樣,它阻擋了我前進的時間,他剝奪了我的自由。可是因為剝奪了我些許的自由而讓整個交通運作更順暢,保障了我前進的權益,我和其他人一樣,可以也必須接受這樣的剝奪。

用剝奪我的自由來保障我前進的自由利益,毫無矛盾。

死刑,也無法嚇阻凶手,否則,殺人案件不是早就應該絕跡了嗎?

當一位喪心病狂、替這國家、社會做出破壞貢獻的這種人,早就失去了存在的資格。不需要把殺人案的絕跡與否硬是與死刑劃上對等符號。死刑僅是宣判這種人失去在這土地上存活的資格而已。

文明與野蠻的分別,就是對生命的尊重。殺人是極度殘酷的行為,不論經過什麼程序、由誰來執行、用麻繩、電流、子彈或毒藥,都無法掩蓋死刑的野蠻本質。大多數重視人權的民主先進國家已廢除死刑,那台灣呢?

當殺人犯在殺人時,又有認知到何謂『對生命的尊重』?當被害人文明哀嚎時,又有誰看到加害人的野蠻?美國可以擁有槍枝而不亂,那台灣可行嗎?齊頭式的平等永遠不會是真正的平等。

2. 死刑不是解決犯罪問題的萬靈丹

依據Roger HoodThe Death Penalty: A World-wide Perspective一書中的研究發現,死刑並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以加拿大為例,他們廢除死刑後,犯罪率反而逐年降低;另外,加強警察或檢察官辦案的正確性比事後的刑罰更能嚇阻犯罪。

所以,這證明犯罪率的降低和『辦案的正確性』可能有關,不能把廢除死刑會犯罪率下降扯入。而且犯罪的動機條件太多了,豈可單用一種因素論定?

認為死刑可以嚇阻犯罪的人,忽略了死刑本身反而成為犯罪的幫手。廢除死刑是為了追求一個更為合理的刑事政策,死刑本身不應成為政府解決重大犯罪問題的萬靈丹,它只讓政府懈怠了應當提出更有效治安維護政策的責任。

所以根本不在於廢除死刑與否,而是政府的懈怠無能導致犯罪率的增高。

死刑可以嚇阻犯罪的人,至少我是這樣的一個人。

我一個人可以殺一個人、可以殺一百個人、可以殺一萬個人,我可能破壞一個家庭、一百個家庭、一萬個家庭,我可能殺掉某一個非常關鍵的人物而導致一連串的社會破壞。

我一個人就有可能做出這樣的破壞,如果再有一個這樣的我,那是多少的傷害?第三個我?第十個我?

我害怕死亡,所以我不敢做會結束生命的事情,可是當這社會是沒有死罪的社會,那在某些因緣巧合下,我可能會有這樣的機率發生。

所以死刑是可以嚇阻想犯罪的人,避免了傷害。林執行長文章只看到顯性傷害,卻忽略了背後隱性的傷害。也許目前犯罪的是一些喪心病狂、不在乎生死的人,可是那些因為在乎生死而壓抑犯罪的人又有多少?

死刑是嚇阻那些想犯罪而又想珍惜生命的那群人,而死刑主要是剝奪那些沒有資格留在社會上的人的資格權而已。

此外,從2000年政府提出逐步廢除死政策到2006年停止死刑執行以來,台灣犯罪率並未上升,反而有下降的趨勢


犯罪率高與低與當時的時空背景環境有相當大的關連。前些年報紙還出現警察為求績效而吃案的事件,犯罪統計也許可能在政治介入下失真而成為一個笑話。


但還是要說,至少目前尚有死刑的判例嚇阻了我這類『怕死』的人,我的腦袋告訴我:活著就有希望。只要有希望,就可以評估去做。

3. 冤案不能避免,死刑不能回復

死刑本身充滿了歧視。不勝枚舉的死刑濫用和執行,往往發生在窮困、弱勢者或特定種族、宗教、族群身上。死刑合理化了國家的暴力行為,終究會殃及無辜的受害者;若是司法體制有漏洞,更是無法避免無辜受害者遭到處決的風險。

重點在於司法體制的漏洞,才會造成遺憾。而不在於死刑。如果判決正確,哪來無辜?

1973年以來,在美國有超過130個死刑定讞的個案,因為新證據的浮現或者是因為鑑識技術的進步,最後翻案獲得無罪判決。那台灣呢?雖然沒有如美國一樣直接的研究數字,但卻有高達88.14%的台灣民眾認為法院判處死刑有判錯的可能性。所以我們應該不要忘記:任何一個司法體系都不能夠確認司法百分之百的不出錯,但死刑一旦執行,就沒有回復的可能性。

或許該提另一個數據:有多少個死刑確定的案例?誤判率多少?隨著科技越來越進步,應該能判定更加明確才是,所以不論死刑與否,犯罪的誤判率都應該是降低的才是。

那因為這些比例的人而保留了全部的人,對被害者本身又何感受?

文章提得盡是犯罪者的立場,卻沒有站在受害者的立場去思考,這些保留全部性命的行為背後產生多少社會代價?多少社會問題?這些社會代價、社會問題並不是單純犯罪率高低可以說明的。

因驚嚇過度失去行為能力的人大有人在、因為受過創傷而成為社會負擔的人並非沒有。

4. 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與廢除死刑同等重要

我們反對單純地以剝奪加害人的生命作為對被害人家屬補償的應報思維。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保護至少應符合聯合國【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之標準。

推動廢除死刑的同時,國家也應加強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保護與照顧。被害人及其家屬真正需要的是一套基於社會安全體系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令其身心之照護有所依憑,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實務運作偏重於消極且為一次性的金錢補償,顯然有所不足。我們期待配合廢除死刑的推動而能重新建構之,看見「被害者」的多重面貌、了解「被害者」的不同需求

如果我今日是被害人,而對方又是重罪身份,如果我的需求是『結束加害人的生命』才能在我心裡產生平衡,那是不是這樣就可以進行死刑?

5. 廢除死刑是國際人權不可逆的趨勢

前總統、司法院長及法務部長,均曾宣示廢除死刑是政府的施政目標。現任總統馬英九先生也曾經在競選時所提出的【馬蕭人權政策】中也指出,世界人權宣言(UDH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三者合稱國際人權憲章。他當選之後要「落實我國對人權憲章的承諾,使台灣成為國際人權的楷模」。去年(2009) 五月也正式的簽署了兩公約的批准書。台灣要成為亞洲的人權標竿國家、台灣要成為國際人權的楷模,停止死刑執行甚至廢除死刑,都是必經之路。

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定,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之罪行的懲罰,而且必須經過司法體系合格法庭最後判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意議定書】以及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則明定締約國應廢除死刑。廢除死刑已是國際人權趨勢不可逆的潮流。整體來看,這些國際公約都認為,生命權是人最基本的權利,不能任意剝奪。即使判處死刑,死刑犯也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同時不得判處十八歲以下的人死刑,也不得執行孕婦死刑。

如果殺人犯能懂得『生命權是人最基本的權利,不能任意剝奪』,那還會殺人嗎?而殺人犯剝奪了被害人的生命權,文章所提最基本的權利,試問殺人犯是上帝嗎?

這裡所提到的人權保障都在保障加害人的人權,為什麼?因為能夠動用到死刑定讞的人可能早已剝奪被害人的生命權,無從保障起。這是不是非常可笑也可議之處?

6. 廢除死刑已是民意趨向

雖然民意調查有其盲點,大部分的民眾是在資訊不明的狀況下回答問題,所以總是有高達70%以上的民眾表達支持死刑的意願。但我們要強調,只要提到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替代死刑,就有超過一半的民眾表示贊成廢除死刑。因此,重點應該在於是否能夠提出讓人民安心的替代死刑刑罰。

這就是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一位已經無法在正常社會生活並且曾做過重大傷害的人竟然還要全民一起付錢照顧他的一生?就好像A殺光了B全家,而B還要拿出錢來照顧A後半生一樣。

而且,目前監獄已經超收了,在這樣持續下去,或許改天也需要花錢蓋大樓設監獄了。

當一位無法容於正常社會且身背重犯的人有何資格繼續享有呼吸的權利我實在無法想像。罪犯用他的方式來改變或結束被害人的一生,可是被害人卻沒有權利拒絕這樣的人生。而罪犯卻能自由的選擇這樣的人生。誰和誰平等?

為何要替代死刑?

就像一間公司,當一位員工不僅沒有生產力還不斷破壞公司的營運,那這間公司憑什麼繼續留下他讓他吃一口飯?如果每位都是如此有情有義,那這間公司需要背負多龐大的成本?

回歸到動物本質上,物競天擇。當一個人無法容存於天地之間,那只好消失。

7. 應全面停止執行死刑

面對剝奪生命如此嚴肅的問題,除了寄望每位法官皆能發揮「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之精神,我們認為應先行停止執行死刑,除了讓政府可以從容規劃替代死刑的配套措施外,也讓社會大眾能夠理性思辯死刑的意義究竟何在、人權立國的理念與死刑存在可否相容等議題,以作為未來立法廢除死刑的共識基礎。相信這將有助於我們每一個人在面對國際社會廢除死刑的呼籲時,重新思考自己對生命的價值觀,而不是陷入只要存在就是合理的窠臼

殺人犯剝奪了受害者的生命,誰還受害者公道?

又受害者對於殺人犯的處置又能感受到公道?

為何殺人犯能剝奪受害者的生命,而反過頭來受害者卻不能要求同要剝奪殺人犯的生命?

這是我一直很不瞭解的問題。

廢除死刑說得振振有詞,把人性與動物區別都加了進來,問題是:廢除死刑就是公道?就是正義?

廢除死刑很明顯就是一個偏罪犯的的思維,站在加害人的立場想的一種思維。

當天秤的兩端早已經失了平衡,那天秤又有何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