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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區】分手LINE伴侶裸照給友人訴苦,男同志挨告吃官司。(2020.10.13)

苗栗地檢署偵查,認張男恐嚇罪嫌不足、不起訴,但認定涉犯妨害秘密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記者彭健禮攝)

苗栗地檢署偵查,認張男恐嚇罪嫌不足、不起訴,但認定涉犯妨害秘密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記者彭健禮攝)

2020/10/13 19:16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

張姓男子與沈姓男子原為同居情侶,但不歡而散,張男認為沈男欺騙他的感情,向友人陳姓男子訴苦,並LINE給對方沈男的裸照;沈男得知,懷疑張男欲以散布他的裸照為要脅,企圖挽救2人感情,怒告張男涉嫌恐嚇、妨害秘密。苗栗地檢署偵查,認張男恐嚇罪嫌不足、不起訴,但認定涉犯妨害秘密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沈男指控,張男於去年8月間2人同居交往期間,趁他洗完澡全裸出來之際,未經他的同意,用手機拍攝他全裸的照片。之後於2人吵架後,張男用LINE把他的裸照傳給陳男,並在與陳男LINE對話時,揚言欲將他的裸照散布在網路上,表示要告訴全世界「我是騙子」。

張男不否認有拍攝沈男的裸照,但堅辭否認有恐嚇犯行,辯稱,他沒有要將沈男的裸照上傳到網路上,只是要將與沈男交往過程中的事公布在網路上,因為在交往過程中,他與沈男有吵架,「沈男有打我」。

檢方從張男與陳男LINE對話紀錄中,發現張男均無稱要將沈男裸照散布之事要脅沈男,沈男所辯非虛,堪以採信。另從陳男所提供張男臉書發表文章資料,僅為張男陳述自身之心路歷程,並無針對沈男特定之事發表文章,綜上以觀,張男行為與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之構成要件有別,認罪嫌不足。

不過,檢方調查,張男趁沈男洗完澡後全身赤裸,無故以手機拍攝沈男裸體,並將照片傳送給陳男,認定涉犯妨害秘密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