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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同婚權益和異性婚無異。(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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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去年五月十七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從五月廿四日起,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同志結婚登記後成為法律上的合法配偶,法務部及勞動部發文,整理同志在完成結婚登記後可享有的權益。 


法務部表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的相關成立要件、普通效力、財產上效力、關係解消方式、收養他方親生子女、繼承權利、扶養義務,以及其他法規之權利義務關係,藉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如財產制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在日常家務上互為代理人,遺產繼承則互為法定繼承人。 


勞動部指出,據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除了婚假外,勞動部也表示,取得合法婚姻身分後,包括喪假、育嬰津貼、勞保遺屬年金給付、新制勞退等,都能直接適用。


其他如公司福利中與配偶有關的福利,如結婚補助、配偶住院醫療補助、員工眷屬可加保的團保等,也都可直接適用,若雇主因性傾向等因素,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有差別待遇,同樣可處卅萬到一百五十萬元罰鍰,與異性戀婚姻並無二致。 


而在稅務方面,財政部官員指出,所得稅法裡都使用「配偶」一詞,因此並無修法問題,申報綜所稅時,有結婚關係就可以合併申報,結婚當年度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但往後年度則須採合併申報,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皆可使用,也能申報扶養彼此的父母。 


醫療方面,原制度同志伴侶可以「關係人」身分代為簽署醫療處置同意書,但臨床上還是會被質疑,衛福部表示,在同婚合法化後,具有結婚關係者,則可以「配偶」身分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