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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區】約定「遲到要罰錢」,男同志簽300多萬本票給愛人!?(2019.01.15)

約定「遲到要罰錢」 男同志簽300多萬本票給愛人


自由時報
2019-01-15 23:08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

洪姓男子與王姓男子交往時簽下5張本票,金額315萬,王男日前以其中4張到期沒清償為由,聲請強制執行獲准,洪男遂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對方威脅公開他的性向,才會簽約,且王男要求他遲到要罰錢等,是限制人身自由;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洪男無法證明遭脅迫簽本票,且2人情侶間的許諾,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判敗訴。

  •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洪男無法證明遭脅迫簽本票,且2人情侶間的許諾,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判敗訴。圖為新北地院法庭大樓。(資料照)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洪男無法證明遭脅迫簽本票,且2人情侶間的許諾,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判敗訴。圖為新北地院法庭大樓。(資料照)

據查,洪男在去年4月間簽下5張本票,金額最低是1萬6500元,最高達150萬元,5張金額高達315萬餘元;後來,王男以其中4張到期,卻未獲清償為由,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獲准,洪男因而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洪男主張,2人是同性情侶,相處期間,他發現王男控制慾強,常有無理要求,若不從,對方就威脅公開他性向,甚至以他的名義寫自白書,並附上他的裸照,威脅散布給其親友知悉,他逼不得已才簽本票。

洪男還指,王男並規定他要「答應請15天假」、「讓王男去他姊姊家吃飯」及「遲到1秒百元」等,依此要他簽本票,但這些內容限制他的人身自由,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與善良風俗,不具效力;王男則反駁,洪男交往時因違反2人約定,答應給罰款,才簽本票,不是受脅迫。

法官認為,洪男無法證明自己遭受脅迫而簽本票,且雙方約定內容如「去姊姊家吃飯」、「配合請假15天」、「不得遲到」及「相處態度應良好」等,是情侶交往過程中的「許諾」,洪男違約後同意給罰款和解,並簽發本票,難認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背一般道德觀念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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