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香港男同志今年初於加拿大與男友結婚後,以一般家庭身份向房屋委員會申請國宅。但房委會以他與丈夫的身份不符家庭關係中「家庭成員」之定義,拒絕受理申請。男子至高等法院提起司法覆核,指有關政策歧視及違憲,要求法庭推翻有關政策及當局拒絕其申請的決定。
根據《明報》報導,該案申請人名為Nick Infinger,他在今年1月與另一名香港居民在加國結婚後,於3月申請國宅。申請人指他與丈夫不論收入和資產總值均無超額,但房委會於8月回覆,指申請國宅時「家庭成員」的定義,只限於夫婦、父母子女及祖孫;房委會又引用簡編牛津英語詞典,指「丈夫」為「已婚的男子」,而「妻子」則為「已婚的女子」,因此申請人和該男子的關係,並不屬於申請須知中所指的「夫婦」。因此不符申請資格。
申請人認為房委會的政策及拒絕其申請的決定,屬違法及違憲,因上述政策及決定涉歧視申請人及其丈夫,是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第22條。申請人稱,他們只希望以家庭的身分同居,但有關政策令他們受到較差待遇。
根據香港《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臉書指出,由於國宅是由公帑資助,所以申請資格有嚴格限制。這政策反映社會重視男女婚姻所建立的自然家庭,其他緊密關係如男女朋友、未婚夫妻、親戚、密友、結拜姊妹等都不符合申請資格。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國宅申請者的同性配偶不被房委會承認為家庭成員,其實沒有違反《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的人人平等原則,不能説是歧視。
(吳雯淇/綜合外電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