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女同志情侶國外做試管嬰兒,小孩跟誰姓?(2018.03.27)
律師說法》女同志情侶國外做試管嬰兒 小孩跟誰姓?
女同志情侶國外做試管嬰兒,小孩跟誰姓?(示意圖/達志影像)
女子小芳(化名)與曉玫(化名)為一對同志伴侶,小芳打算到國外用卵子做試管嬰兒,植入女友子宮後回國待產,不過小芳與曉玫沒有合法婚姻關係,家人希望曉玫誕下的孩子跟小芳姓,小芳是否可以提出親子鑑定,確定小孩是她的基因後來申報戶口?
●法律評析
黃崑雄律師分析,按民法第1059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第 1059-1 條: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是依目前的民法規定,要取得子女從姓實在有難度,惟據大法官解釋字第748號解釋文: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由於同性婚已經大法官解釋係合法,且該解釋文日期係106年5月24日,是立法機關須在108年5月23日前修法或立專法同性婚,此部分或許可等同性婚合法化會有比較詳盡的立法轉圜,因為縱使要採用親子鑑定證明小芳是子女的"父親",在目前未修法的情況下,戶政機關應該還是不會同意小芳是小孩子的”父親”,這是要注意的地方。
(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