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同OPEN講〉同志又怎樣?都是台灣人。(2018.01.15)
2018-01-15
文/蔣明白
去年12月初,美國《紐約時報》刊登了一篇非常特別的文章──〈17件在2017年第一次發生的事〉(17 Things That Happen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2017),而「台灣大法官釋憲宣告:禁止同婚違憲」,更是被列在其中的第一順位。
事實上,台灣的「同志婚姻法」不但受到港、澳、星、馬等華人社會的高度關注,同時也將對鄰近的日、韓等國家造成影響,所以自然會成為2017年的全球大事之一;只是,由於大法官並沒有強制規定「立法形式」,因此台灣社會對「同志婚姻」是修民法或立專法,勢必會在今年成為愈趨激烈的攻防戰。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當立法院在上個月才剛通過「公投法修正案」,大幅降低了公投提案及通過的門檻後,「下一代幸福聯盟」隨即在隔日表示,他們將發起「婚姻定義」的公投。
雖然「婚姻定義」是否能成為公投提案還不確定,但是從過去反同婚團體所提出的各種牽強理由來看,同志仍然希望社會大眾能理智地看待同婚議題。
像是前不久就有某些團體特別發新聞稿強調:他們並不「反同」,而就只是「反同婚」;但這不是一種很瞎的論述嗎?因為面對天生的同性戀傾向,到底是要如何「反對」呢?是要不承認這些人的存在,還是要把同志都逐出台灣呢?
相對的,面對多元價值的社會,誰又有權先給婚姻下定義再進行公投呢?還是,所謂的「婚姻定義」,就只有「一男一女」這種過於形式化和簡單化的定義呢?
去年12月7日,澳洲的「同性婚姻法」以壓倒性的優勢通過,當時在國會現場就有人唱起了澳洲民間版的國歌〈你我都是澳洲人〉;同樣的,不管是同志或非同志,你我都是台灣人,當然該享有相同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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