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9 21:47:22→☆ 魅格格 ★←

【香港地區】稱男性肛交條文違憲,同志提覆核。(2017.10.12)

■提覆核的楊柱永曾出席立法會會議,爭取同志權益。資料圖片

活躍於同志組織的一名男同性戀者,質疑《刑事罪行條例》當中有關與男童肛交、以及男子間非私下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等條文,只針對男同性戀者,令其待遇與異性戀或女同性戀者有別,實屬歧視,並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他認為條例將同性戀污名化,加深公眾歧視,影響他的尊嚴,遂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聲明當中7項相關條文違憲。
申請人為現年24歲的楊柱永,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彩虹行動則被列作有利害關係一方。他於申請書中陳述個人成長背景,自言中小學均就讀男女校,中三時發現自己是同性戀者,因性傾向而在校內遭欺凌及孤立,要上網結識朋友,而家人亦因發現其性傾向而感不快及排斥他。
他於2010年參與會考後離家,獲同志組織香港彩虹提供住宿地方,曾任職侍應及秘書,亦充當香港彩虹及彩虹行動的義工,籌辦香港同志遊行,又出席立法會會議,爭取同志權益。


指異性戀者無相應罪行

今次申請,他針對《刑事罪行條例》中7項有關男性性罪行的條文,即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同性肛交、促致他人同性肛交、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男子與男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男子之間非私下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促致男子之間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以及准許青年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以與男子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他指上述條例針對男同性戀者,異性戀或女同性戀者並無相應罪行。他舉例指有關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的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但反觀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最高只會判處5年監禁,質疑法例僅因性傾向不同而有所區別。他自言從未遭當局以上述法例起訴,但他身為同性戀者,有資格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753/17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