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北市府開先例:同志勞工將可請婚假、陪產假。(2017.07.18)
北市府近日可望宣布讓府內的同志勞工,享有8天婚假及5天陪產假的權利,近日人事處已將此案簽報市長柯文哲核定,預計兩周內就可拍板。(合成畫面/翻攝自柯文哲臉書)
同婚釋憲後,不必等《民法》修法,台北市政府在半年內、兩度去函勞動部之後,終於獲得善意回應,近日可望宣布讓北市府內工作的「同志」勞工,率全國之先適用《勞工請假規則》,和異性戀配偶一樣,享有8天婚假及5天陪產假的權利。北市府官員透露,近日人事處已將此案簽報市長柯文哲核定,預計兩周內就可拍板。
北市府人事處估計,市府內適用《勞工請假規則》的員工約6000人,這些人若身分是同志、且做了同性伴侶註記,未來就可依規定請婚假及陪產假。官員也說,婚假不論男男、女女都可申請,但陪產假礙於生理限制及法令,估計是「女女」伴侶才會申請。
已率先開放家庭照顧假、喪假
除了婚假及陪產假,事實上,北市府日前也已率先開放同性伴侶員工申請「家庭照顧假」跟「喪假」。其中,家庭照顧假不管是適用《勞基法》的員工,或是公務員,只要已註記同志伴侶都可申請;至於喪假,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北市府員工,也可憑同性伴侶註記申請。
北市府官員說,因公務員,以及技工、工友等都是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員工,礙於銓敘部對於該法令的解釋,仍須等到同婚修法之後才可一體適用喪假、婚假及陪產假等規定。
北市府率先開放已註記的同性伴侶請婚假及陪產假,關鍵在於上個禮拜、一封勞動部的回函。
依法規,要請婚假跟陪產假,必須要有結婚登記的事實。然而,同婚釋憲雖已承認同性婚姻,但因《民法》尚未修正,許多同志即便做了同性伴侶註記,但兩人仍無法在戶政系統登記為配偶,也無法與異性戀一樣享有婚假與陪產假。
第一次去函勞動部 北市府碰了壁
為此,北市府今年上半年曾兩度去函勞動部詢問,盼先放寬讓北市府內工作的同志勞工,讓他們可先享有婚假與陪產假。據了解,北市府人事處在今年2月22日首度去函勞動部,未料,勞動部3月6日回覆認為,「結婚」及「配偶」的定義,「應依《民法》及各該假別相關規定辦理」。
當時勞動部主張,依《民法》,我國是採「登記婚」制度,結婚當事人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才算有效。此外,陪產假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而這裡所稱的「配偶」,也應該依《民法》的相關規定為根據。因此,這讓北市府碰了壁,遲遲不敢放行同志伴侶的婚假及陪產假。
儘管遭勞動部打槍,但北市府不死心,今年5月24日同婚釋憲後,北市府人事處在6月2日二度去函詢問勞動部。
第二次詢問 勞動部善意回稱「自行衡酌」
沒想到,這次勞動部釋出善意,在上周二(7月11日)的回函中,不再搬出《民法》來定義「結婚」及「配偶」,而是改稱,只要是「優於法令」部分,「本為法所不禁,還請自行衡酌」。換言之,勞動部認為,即便《民法》尚未修法,但只要北市府願意給予已註記的同性伴侶婚假及陪產假,也合於現行法令。
勞動部在這次的回函並提到,釋憲過後,勞動部正在檢討相關法令。至於已進行同性伴侶註記的員工,北市府能不能「優於法令」給予婚假及陪產假?因婚假的規定來自《勞動基準法》,而陪產假的法源是《性別工作平等法》;因此,勞動部認為,勞基法只是「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令」,而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所以北市府若要做出「優於法令」的規定,法律上並不禁止。
勞動部官員接受《上報》採訪則說,此函雖是回復給北市府,但依《勞基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只要是優於法令,原則上各縣市政府都可比照北市府辦理,至於是否與其他法令有所扞格,各縣市政府則自行衡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