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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修法前內政部依《民法》、同性伴侶最快7月可登記為「家屬」。(2017.06.27)


修法前內政部依《民法》 同性伴侶最快7月可登記為「家屬」

台中市一名女同志Janerson(左)與美國籍女友Anastasia,2015年在美國斯維加斯登記結婚,6月9日在台補辦婚宴。最快7月起,她們只要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且兩人屬於同一戶籍,將可依《民法》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為「家屬」。(攝影:謝佩穎)

大法官釋憲承認同性婚姻,在等待修法的空窗期,同志伴侶仍無法登記為「配偶」,只能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根據《上報》掌握的消息,內政部已決定先讓同志伴侶登記成為法定「家屬」;同志只要辦理過同性伴侶註記,且兩人屬於同一個戶籍,將可依《民法》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為「家屬」,讓同志在同婚法制化前,暫時先適用法律上的家屬權利義務,新制最快下月上路。

至於法律中有關「親屬」、「配偶」的權利義務,例如繼承權等,仍須等到同婚法制化後才能適用。

 

2步驟得先做〉

辦理伴侶註記,登記同戶籍。

 

內政部戶政司長張琬宜接受《上報》採訪證實,同性伴侶戶籍登記「家屬」的新制,近日正在跑公文流程,因7月3日起,內政部將開放受理跨區同性伴侶註記,希望屆時同性伴侶的「家屬」登記新制也能同步上路

 

張琬宜表示,新制上路後,同性伴侶只要同住一戶,就可憑同性伴侶註記證明,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在稱謂欄上登記為「家屬」,適用法規中一切有關「家屬」的權利義務。

 

內政部戶政司長張琬宜證實,同性伴侶戶籍登記「家屬」的新制,近日正在跑公文流程,希望能趕在7月3日,內政部開放受理跨區同性伴侶註記時,同步上路。(內政部提供)

 

未來同性伴侶登記互為家屬、家人關係後,除了將適用《民法》第4編第5章,互負扶養的義務,其他相關法規也可以一併適用。

 

例如可依《長期照護服務法》第3、13條,成為「家庭照顧者」申請喘息服務;依《刑事訴訟法》替同性伴侶提出獨立告訴、上訴、聲請再審、聲明異議,並可獨立選任辯護人或擔任輔佐人,另也可主張利益衝突、適用迴避制度、可拒絕證言權等。過去同性伴侶若觸法,無法辦理監所接見,若登記為家屬,也可適用《監獄行刑法》以家屬身分接見。

 

非親屬住一起〉

過去只能算「寄居」,未來可望當「家屬」。

 

內政部這次研議讓同志伴侶可以登記互為「家屬」,主要源自於《民法》第4編第6章對「家」的定義。《民法》雖在第1122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但也在第1123條第3項指出,「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因我國目前的戶籍登記「稱謂欄」,是「戶長」對戶內各人關係的稱呼。張琬宜舉例,若甲跟乙已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且兩人的戶籍擺在一起,那麼,乙未來便可在戶籍上直接登記為甲的「家屬」。若一對同性伴侶與其中一方的父母同住一戶、而戶長為父,那麼同樣也可以登記為彼此的家屬。

 

過去同性伴侶即使多年都住在一起,仍然只能算「非親屬」,無法適用現行有關「家屬」規定的200多部法規。(攝影:李隆揆)

 

事實上,戶籍登記的「稱謂欄」,根據內政部過去函釋(內政部50年5月8日台內戶第58298號),原則上都須按照「八親等表」登記,且只有「親屬」才可登記為「家屬」,但只要是「非親屬」關係的人,即便是多年住在一起的同性伴侶,也只能填「寄居」。因此,「寄居」身分的同性伴侶,過去並無法適用現行有關「家屬」規定的200多部法規。

 

同性伴侶算不算「家屬」?法務部在去年6月29日就曾發函(法律字第10503510300號)指出,同性伴侶雖非親屬,但可依《民法》取得「家屬」身分,並以同性伴侶註記當做證明之一,不過,仍授權由權責機關「審酌認定」。

 

2年內法制化〉

配偶權利要等修法,行政措施可優先處理。

 

張琬宜說,儘管法務部去年已有相關函釋,但當時各界仍有疑慮,而今年大法官釋憲後,「同性婚姻基本上就等著法制化了」,除非必須修法、且明確動不了的法律,行政措施上能處理將優先處理,希望在同婚法制化之前,先保障同性伴侶的權利

 

至於同性伴侶簽署手術同意書的問題,衛福部昨(26)日宣布將修正「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未來同意書簽署的關係人(同居人、伴侶)將加註「不分性別」,並放寬可蓋指印,搭配2名見證人共同簽署,最快8月公告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