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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498項法律命令,將檢討放寬同志伴侶適用。(2017.06.07)

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召開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會議,會後說明會議結論。 (記者李欣芳攝)

2017-06-07  16:12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

大法官宣告民法違憲未能保障同性婚姻,要求行政機關2年內提出相關法案,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今天首度跨部會召集「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原本評估仍有498項法律的修法與行政命令要等到修訂民法或制定同性伴侶法後,才可配合處理,會中決定這498項法律的修法與行政命令在不涉及第3人權益部分,將先檢討放寬同性伴侶適用。

例如現行獎章發放給「配偶」的規定,也適用於同性伴侶,又如外交官眷屬可享有的權益,也擬進一步檢討放寬同性伴侶適用。

陳美伶今天下午說明首次專案小組討論的重點與結論,首先,專案小組的任務及前提:在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架構下,完成大法官所賦予的任務。換言之,即須補充民法親屬編第二章婚姻未規定確保同性婚姻權益的不足。

其次,陳美伶說,未來台灣的婚姻制度將有「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併存。本於平等權的保障意旨,不論同性或異性婚姻都應受同等的對待與保障。

第三,現行民法親屬編婚姻章計有5節,分別規定「婚約」、「結婚」、「婚姻之普通效力」、「夫妻財產制」及「離婚」,小組將針對上述原本以異性婚為規範之內容,逐一檢視同性婚應如何適用及補充加以規定。換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婚姻章異性婚之規定不會被取代,也不會消失。至於同性婚姻的相關內容規定以何種立法形式出現,非現階段的議題。

第四,行政院性平處曾經請各機關檢討現行法令架構下得否放寬同性伴侶納入適用的法規,經整理除了以「家屬」規範已放寬將「同性伴侶」納入者外,尚有498案,相關機關初步評估是「須俟修訂民法或制定同性伴侶法後,方可配合處理」。經再檢討,建議各部會在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下,就同性結合之雙方當事人權益保障,且不涉及第三人權益部分,檢討後先行放寬適用。

陳美伶說,會中達成共識,將檢討後先行放寬同性伴侶適用,這498案主要是有關民法、長期照顧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或行政命令提到「配偶」、「夫妻」的相關規定。未來各部會在檢討後,不涉修法部分,只要發布函釋就可立即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