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同性伴侶專法、創造多元制度。(林材勇/2016.12.16)
部分挺同性婚姻者多以立專法就是區別、歧視為理由,反對立專法,筆者有不同看法。首先,挺同婚者理念本蘊含著多元文化的觀念,而現行《民法》僅承認組織家庭手段僅一元化集中於婚姻,所以挺同婚者要求法律承認同性婚姻為合法,使同性、異性無區別的進入傳統的一元化婚姻體系,同受婚姻制度的規範,取得相同法律地位,並拒絕國家在婚姻以外的其他制度安排。
然而,費盡心力的擠入被許多挺同婚者描述的早已殘破不堪的異性婚制度中,難道不是與其標榜的多元文化社會理念相衝突?如德國、奧地利、早期法國設計之伴侶法在法律規定由婚姻組織家庭的型態外,增加新的法律關係型態,例如在婚姻與同居間,另有異性伴侶的制度,各種制度並行,都是反映多元、寬容、和平思維的法律安排,才是與挺同婚者多元文化價值應相符的。
況且,要求尊重多元文化本身的前提,應該是在於承認文化存在相異性與多樣性。在多元、寬容的現代人權思潮下,同志長期承受社會體制的忽略及不利益,對同為社會一份子的同志不盡公平;相反地,挺同者無視於婚姻在人類文化上的意義,執意要求改變婚姻定義之核心價值,進行「婚姻文化大革命」,又何嘗是對多元文化價值的尊重?
挺反同最大公約數
況且,現行親屬法因多有倫常及優生之考量,規範一律適用於同婚,就會有許多價值矛盾與不甚合理現象,例如近親婚,原則限制六親等內旁系血親不得結婚,但同婚並無相同倫常及優生之考量,近親婚限制之範圍過大,於同婚適用上即顯得唐突。又如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為請求撤銷婚姻之條件之一,適用於男男或女女之同性婚性行為,亦有判斷標準認定及失卻規範目的的問題。再如,現行姻親之範圍及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適用於同性婚範圍是否過大?實有探討必要。
制定同性伴侶法,既不破壞婚姻原有之核心價值,又能實質保障同性伴侶之權益,並且能依兩者特性不同、成立條件、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特性,替同志量身訂做打造一部適合同性伴侶文化的法律,讓異性婚與同性伴侶各自穿上適合自身的衣服,並符合同志尊重多元文化的初衷。專法實施期間,即是讓挺同婚者展現與社會價值共存、化解疑義及相互對話的最好時機,進而消弭雙方敵視所造成的社會衝突、對立。
實驗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方式,制定同性伴侶法,也是讓社會大眾了解同志文化的一個試金石,更是許多國家已採行的階段性方式,已是現行解決挺同反同的最大公約數。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