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4 03:43:14→☆ 魅格格 ★←
一位外籍生:我挺同婚——結婚關乎是否為愛,非關性別。(2016.12.11)
一位外籍生:我挺同婚——結婚關乎是否為愛,非關性別
殷志偉/外籍生我是在台灣讀書的外籍生,昨天為支持婚姻平權而到凱道挺同婚。如台灣透過修法確立婚姻平權,這將是台灣除了其較他國完善之動物保護法以外,領先亞洲乃至世界之另一先進思想。先進,是因婚姻平權把傳統的婚姻關係限於異性結合,因正視、認同同性結婚權而擴展為同性結合。<律師觀點:為什麼我支持一夫一妻 反對多元成家>提到:「多元成家法案」把我們對婚姻、伴侶及家屬的觀念弄得亂七八糟,而且未來還必須繼續改,實在看不出對我們社會有什麼意義或效益。絕對自由主義推動者可能是當今世上最不負責任的一群人,他們明知人類社會不該也不可沒有道德規範,卻不管後果的想盡辦法破壞現有道德規範,又不同時證明自己所提的另類思維較有意義或較有效益。我支持婚姻平權,但不認為自己是絕對自由主義者。我只是支持同性婚姻受國家肯定,而沒無限上綱到「什麼都可以」(絕對自由),如兄妹/父女可發生性關係、小學生可結婚等。如我因自己支持婚姻平權,就被視為「不管後果的想盡辦法破壞現有道德規範」,我絕不認同。下一代幸福聯盟提三訴求,其一:婚姻的定義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台灣若要改變婚姻的定義,必須由台灣人民透過全民公投的方式決定。我認為婚姻的定義是愛的結合,跟性別沒關係。如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需全民公投決定,而異性婚姻則甭。這對前者將形成歧視。上文律師作者言:有人說我們不該用法律歧視同性戀者,但那一條法律不「歧視」某些人?Every rule divides the world(中譯:每條規則都會使世界分割)。若訂定18歲才能結婚,就必然歧視17歲以下的人…(中間省略)。因此「歧視」本身並非就是錯的,而是要考量到給予差別對待的合理性…我認同「歧視本身並非就錯,而要考量到給差别對待之合理性」這點,並覺得同性結婚受差別對待不合理。兩人因愛情結合而步入婚姻,跟雙方是異性或同性結合根本沒關係。因愛情是跨性別,甚至不分性別的。結婚的本質,是雙方承諾在同一屋簷下相互守護。這樣的愛和承諾,值得受國家承認和法律保障。<我用這15QA回應同婚問題>提到:現行法律早就允許同性伴侶成家,且視為法律上的家屬。民法1123條第3項規定的很清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在戶籍法,同性伴侶也能登記為一戶「成家」(在民間也常見家長為了讓小孩上明星學校將子女掛到親友戶籍)。我認為婚姻跟「家長為給小孩上明星學校將子女掛到親友戶籍」不同,不能相提並論。爭取婚姻平權,在乎的是國家正式承認同性婚姻,而非婚姻關係不被承認,但只要兩人能作家屬就好。結婚是人民權利,國家應予以保障。如活在孤島,結婚只需兩人同意;但活在一切權利、福利跟法律身份掛鉤的現代國家,兩人的婚姻關係絕對須國家承認。結婚的本質是愛情的結合,非關性別、是否能生育下一代。如我們歌頌愛情,沒理由否定兩人因愛而結合的婚姻。凱道會場有異性戀懺悔平台,給嘲笑過別人之性別氣質的人做懺悔。這使我想懺悔,對自己以前說過是娘娘腔、男人婆的同學說對不起。在異性戀為主流的社會,生為異性戀是幸運的事,不用作任何抗爭,結婚就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我願把這幸運跟同性戀朋友分享,所以站出來挺同婚。但願有一天,同性戀朋友也不用作任何抗爭就能自然而然地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