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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案該修法還是立專法?律師這樣解讀~(2016.11.28)
同婚案該修法還是立專法? 律師這樣解讀
同性婚姻究竟要納入《民法》規定,透過修法讓其合法化,還是另立專法保障,社會各界正反意見兩極,律師王有民認為,純粹以速度來看,修改《民法》除要改第972條的婚姻關係之外,父母子女的親權義務、親屬關係都要一併修改,恐曠日廢時無法立即適用;至於立專法保障同婚是否有歧視的意味,律師梁維刪認為「這就是積極性的歧視」,但專法屬特別法,會比《民法》更優先適用,這也是立專法的優點。律師王有民表示,《民法》是普通法,適用於所有人,若修改《民法》來適用於同性伴侶的婚姻,要伴隨修改的東西太多,並非只有《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關於婚姻制度要修改,其他包括父母子女親權義務、親屬關係、繼承規定等全部要改,否則會發生格格不入之處。王坦言,修《民法》的優點,是讓民眾在感情上認為同性伴侶不是特別的一群,不須另立專法,但缺點是要修很多架構,曠日廢時,須討論很多。王指出,增訂專法是針對目前有迫切需求的部份,可先訂專法解決,例如讓伴侶哉有相當於婚姻的權利義務、繼承、子女教養等,這些可直接先挑出來立法,儘速符合伴侶的需求。王認為,立專法並非就是歧視,因同性本身就是小眾不是大眾,縱使贊成同志婚的人,也須面對同志是少數的事實,既然是小眾,列專法來規定和討論,在法律上不應視為歧視。但律師梁維珊則持反對意見,她認為,特別為同性伴侶立專法,最大的缺點就是對同志「有積極性的歧視」,讓這些人特別歸屬於某一區塊,問題是這群人並不是經濟上的弱勢,通常也不是社會上的弱勢,但在我國婚姻家庭法律裡卻把他們當成弱勢,成為被注目、被歧視的對象。不過梁不諱言指出,立專法的缺點也會是它的優點,畢竟立專法的動作,意味著我們在法律上特別去保護這個族群,未來在法律適用上,因專法是特別法,也會比《民法》優先適用,這是立專法的優點。梁認為,如果採用修改現行《民法》的方式,優點就是沒有歧視,把同志跟一般人同等看待,大家都一體適用,沒有歧視任何人的問題;缺點則是,目前同性伴侶婚姻是社會上比較不常見的狀態,現階段要直接入法,較無法取得共識。
(記者許淑惠、王吟芳/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