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10 08:59:16→☆ 魅格格 ★←
衝突遭勸反開罵(對方同性戀),莾婦被訴!(2016.09.06)
衝突遭勸反開罵 莾婦被訴
台北市一名51歲王姓婦人去年8月間,因細故與59歲吳婦發生口角,彼此出手互抓,兩人臉上滿佈抓痕擦傷,氣得報警處理,警察到場後,王婦向警察說,「你趕快記錄起來,她跟班長是同性戀!」,吳婦認為名譽受損憤而提告。士林地檢署認為,同性戀雖非違法,但至今未獲得社會普遍認同,無端指人是同性戀者,確實會對其人格尊嚴有所減損,因此予以起訴。王婦喜愛跳舞,平日都在大同區某公園與多名婦人組成舞團練舞,去年8月11日她因細故與舞團中的吳婦起口角、相互潑水,甚至氣得大打出手,王婦鼻子、胸部擦傷,吳婦則臉部、左胸受有挫傷,兩人無法嚥下怨氣,當場報警處理。警員到場後,吳婦向警員表示想聲請保護令,未料王婦竟當著員警怒嗆,「沒關係,你讓她聲請,我會去她家踢門,把她殺死,叫她小心!」,一旁的舞團班長看不過去,出面幫吳婦說話,結果惹得王婦更加不爽,當眾大聲跟員警說,「你趕快記錄起來,她跟班長是同性戀」。吳婦認為,王婦不僅打傷她,還在10多名舞團成員面前,胡亂指控她與班長同性戀者,嚴重毀損她的名譽,甚至出言恐嚇要殺害她,讓她心生畏懼,憤而提告王婦涉傷害、恐嚇及誹謗罪。王婦到案後雖坦承有與吳婦發生爭執、相互潑水,但堅決否認自己有妨害名譽及恐嚇的犯行,並指吳婦也出手抓傷她的臉,導致她右鼻部及右胸部擦挫傷。士林地檢署曾傳喚當天到場處裡的員警及舞團班長、舞團成員等出名作證,3人對於王婦與吳婦兩人相互拉扯、王婦嗆要去吳婦家堵人、殺人等情節,皆供述一致,因此依傷害罪起訴王婦及吳婦。另外,王婦不僅出言恫嚇要殺死吳婦,還當眾指控吳婦與舞團班長是同性戀者,檢察官認為,同性戀在我國雖非違法,但也尚未獲得社會普遍認同,甚至遭部分保守人士嫌棄,且個人性向屬當事人間極為私密的事情,除非當事人對外出櫃,無端以同性戀者稱呼,對當事人人格尊嚴及感情價值將有所減損,因此另外依恐嚇罪及誹謗罪起訴王婦。
(顏凡裴/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