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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同性戀、妻不「性福」,離婚賠15萬。(2016.09.04)
2016-09-04 20:58 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即時報導
嗈姓男子婚前隱瞞性傾向,妻離婚求償,桃園法院判賠妻15萬元。圖/本報資料照片
桃園市吳姓男子婚前隱瞞同性戀,婚後妻子發現他「沒性趣」,婚後4個多月才親熱4次,以為他有外遇,數度追問,丈夫才坦白出櫃,吳妻當時有如晴天霹靂,身心受創。
吳妻打官司求償指出,丈夫在婚後才坦承性傾向的欺暪行為,已嚴重妨害她婚姻決定自由,雙方父母曾出面談離婚條件,講好由吳賠償120萬元,但離婚後對方耍賴,她才提告訴。
法院審理時,吳姓男子否認婚前隱瞞出櫃,表示雙方交往期間多次約會、看電影和逛街,就像一般情侶一樣,還強調真正同性戀者不可能主動與女生發生性關係,是因婚後婚姻不順,妻子才漸漸懷疑他的性傾向,並未侵害前妻婚姻決定權,主張不賠。
法官認為,婚姻關係建立在雙方的信賴和承諾上,如果婚前告知同性戀,女方可蝦改變決定,但吳一再隱瞞,有違雙方互信,已侵害女方「決定是否結婚的權利」,考量吳收入不豐,判賠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