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爭同婚平權,也能超越婚姻!(2016.05.02)
既爭同婚平權,也能超越婚姻
把結婚與妥協、反婚與激進畫等號,既扁平化了同志群體,又簡化了矛盾複雜、不斷進行中的運動,還浪漫化了推翻婚姻之後的烏托邦。
編按:4月13日,「中國同性戀婚姻登記第一案」在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法院在3個多小時的審理後,當庭判決原告孫文麟和同性戀人胡明亮敗訴。孫文麟表示會繼續上訴。同性婚姻能夠帶來更好的親密關係,還是變成另一種枷鎖?公共討論中,這一問題常常讓人焦頭爛額。然而也有人認為,追求婚姻權與超越婚姻關係,並不是矛盾的選項。
一對男性同性戀者在北京舉辦一個私人的結婚儀式。攝 : Jason Lee/REUTERS孫文麟拿到的判決書,只有寥寥五頁,比起美國加州圍繞同性婚姻「八號提案」長達十二天的庭審和三千多頁的卷宗,似乎略顯蒼白。
有人說「中國同性婚姻第一案」徒有虛名——各方都明知法院只是被推到了風口浪尖,依照法律不得不走個過場,因此任何強行攀附的意義都可能是一廂情願。然而我寧可認為,在鮮有同志權益大事件的荒漠的一滴甘霖,哪怕是大開腦洞地解讀也並不為過。
況且,對細節的深描,或許能緩解空談理論的傲慢與偏見。為此,我訪談了孫文麟和一位旁聽律師,希望從他們對此案的敘述里捕捉一些意義。
中國同性婚姻第一案:法庭上的掌聲與默言
法庭向來充滿儀式感,孫文麟甚至把它變成了一個「準婚禮」殿堂——他給對方律師及合議庭成員都送上了喜糖,他們笑盈盈地收下了。這場庭審也是一個課堂,在近兩百名前來旁聽的成員裏,有湖南女子學院一整個班的學生,老師希望帶她們見證歷史性事件。不少學生表示,這是生平第一次見到「活的同性戀者」。庭審結束後,她們還在法院門口舉着彩虹旗拍了集體照。旁聽席上還有不少該院的法官和法警,儘管對於同性婚姻態度不一,但大都認真聽審,甚至有旁聽的法官對此合議庭的潦草判決表示不滿意。
庭審過程中,儘管書記員宣布法庭不許鼓掌,但當孫文麟和律師說到精彩動容之處,旁聽群眾還是有些按捺不住。一個女生開始鼓掌,三個法警立即上前呵斥。慢慢地,鼓掌的人越來越多,法庭也不再阻攔。
「我國法律只有在違法犯罪等限制權利的時候才會想到同性戀,其他時候根本不提,我們也是公民,法律憑什麼不保障我們?」孫文麟說完,掌聲熱烈;孫的律師石伏龍的總結陳詞,「相信法律會公平,合議庭會公正,雖然今天贏的可能是他們,但贏得未來的必定是我們」,這句話贏得了當日最長的掌聲。
這讓我聯想到吉野賢治在其回憶錄《掩飾──同性戀的雙重生活及其他》中提到的,200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勞倫斯訴德克薩斯州案(最終宣布雞姦罪違憲)時,旁聽席裏的「同志」們對保守派大法官斯卡利亞的問題爆發出的大膽嘲笑。儘管我們不能僅憑席間的掌聲或笑聲樂觀地揣測民意,但它們的存在至少提醒着官方,有些聲音已經不容忽視了。
與這些戲劇性的場面相對應的,是被告與合議庭的敷衍。法庭辯論過程中,孫文麟傾向於實體法的爭論,其律師則主要質疑民政局的程序漏洞。實體與程序,正義的這兩個面向本應不分高下,但後者在中國卻常常不了了之。此案中,民政局在行政程序上有諸多漏洞,儘管律師一一提出質疑,但法院並未採納。另外在庭審中,原告律師要求查明對方的證據原件、證據真實性,法官表示可以庭後再查,卻在十五分鐘休庭後當庭宣判,讓「庭後再查」成為戲言。
通常,當庭宣判只適用於事實法律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此案的當庭宣判,或許是基於官方眼裏的「常識」:按照現有一夫一妻的婚姻法,同性伴侶「顯然」不能註冊,因此當庭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這種理直氣壯的顯然,擱置了本可深入辯論的,關於傳統、婚姻的功能與目的、公權力的界限等問題;也頗有利用當庭宣判的權威,打擊同志運動積極性之意。當然,匆忙宣判,也可以解讀為官方從含蓄壓制同性戀,到近年突然屢屢被逼表態之後的捉襟見肘。
正是上述細節讓我們看到,一場同性婚姻訴訟,絕不是一對出櫃同志以卵擊石那麼簡單。如果只是把庭前掌聲當成花邊新聞,那麼我們就小看了,訴訟中的辯駁質證也是一種宣傳教育而其開啟的民意,可能會成為未來修法的基礎。如果不去質疑法院對程序問題的沉默不語,我們就會輕易得出此案「敗訴早在意料之中」的結論,放棄了以程序違法爭取勝訴的可能,也忽略了訴訟本身就是對程序正義理念的推動。而我更願意相信,真正的變革,正是發生在這掌聲和默言的對峙裡。
對「同性婚姻」的期待與忐忑
不止一次聽到一些「基友」感歎,如果哪天同性婚姻在中國合法了,自己或許就更有勇氣向家人出櫃——因為,合法化畢竟意味着國家社會對同性關係的承認。這的確是一部分同志的心聲;其也意味着,爭取同性婚姻承載了為同性戀「去污名」的意義(即卡維波說的「剩餘承認」)。
也許有人會說,這是不敢出櫃者懦弱的說辭,或者他們想結婚的願望,只是被結婚生子養老送終的人生軌跡洗了腦。然而子非魚,對於一個長期不被認可的群體,被宣布為合法公民的撫慰和激勵,很難說只是虛假意識。
況且,婚姻不是只有象徵意義,它也是一系列權利的通行證。寫作此文時,手機上傳來一則消息:一名24歲女生,女友車禍去世,她連夜奔赴醫院,卻因不是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而不能見到遺體。三年前,東莞一位中年男同性戀者突患中風,醫院卻不讓其男友查看病歷。如果同性伴侶關係被認可,不管是婚姻還是民事結合的形式(如台灣高雄的「陽光註記」),至少在關係到伴侶生命和健康的時刻,可以少些痛苦。
但與此同時,同性婚姻的群眾基礎也許並不是那麼深厚,甚至不少同志自己都對其無感。華東師範大學教授魏偉的研究發現,許多「圈內人」並不看好同性婚姻,反而會主動選擇與異性結婚——在一個充滿變數、缺乏福利保障的社會,許多同志悲觀地相信同性感情難以長久的「宿命論」,認為異性婚姻和家庭養老是一條平坦得多的道路。而就算有了同性婚姻,如果身為同志依然會處處碰壁,許多人恐怕還是會選擇不出櫃,甚至跟異性結婚。
對婚家制度的屈服?
另一方面,婚姻這個工廠,生產的不只是權利和社會道德評價的標準化套餐,它也在標準化着套餐的消費者。進入婚姻的同性戀者必須服從婚姻的規則。不管同性結婚在社會文化觀念上有多大的顛覆意義,他們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確沒有太大改造空間,包括與婚姻捆綁的一系列關係到生老病死的權利。
甚至,結婚的同志也不得不服從並強化那些支撐主流性道德的法律。同志一旦結婚,就必須遵循一對一的規則,也必須為婚外同性戀情承擔離婚時的不利,過去只限男女之間的「破壞軍婚罪」也會隨之擴張(在台灣甚至可能觸犯通姦罪)。當然,這些可以說成是同性戀享受主流權利所必須遵守的主流義務,但它的代價,或許是讓非婚的性承擔更多污名。
因此,同性婚姻作為同志運動的目標之一,長期以來都是兩頭不討好:保守主義者認為它動搖了「傳統」婚姻中夫妻的定義;而相對激進的酷兒或一些女權主義者,則認為爭取同性婚姻是在向已然腐壞的婚姻制度屈服,喪失了同性戀本可以有的「毀家廢婚」的革命性。
譬如針對前述的遺體探視問題,「超越婚姻」的思路可以讓我們反思,為什麼非要先結婚才能看到遺體?為什麼所有婚姻家庭以外的關係都被認為不夠親密?配偶和血緣關係為何在這些場合具有天然的正當性和優先性?受到歧視的僅僅是同性伴侶,還是所有直系親屬以外的所有親密關係?要呼籲修改的是婚姻法,讓同志享受特權,還是具體的關於探視的規定,打破特權?這些問題,或許會引發同志運動的路線之爭。
當今中國的同婚運動,暫時沒有遭到來自基督教或反性勢力的攻擊(儘管網絡上對同性戀的謾罵不斷),也暫時沒有出現如美國「超越婚姻」(beyond marriage)、「反對平等」(Against Equality)或台灣「想象不家庭」的酷兒反婚陣線,然而要不要同性婚姻的探討,已經萌芽。有作者認為,以異性戀為範本的婚姻制度是「陰險的政治圈套」,「摒棄婚姻制度也許才能真正擺脫私有制及其男性霸權的宰製,這本是異性戀的原罪」,而中國同志追求同性婚姻則是背棄了本可能在「一個戰壕」裡的激進女權運動。然而這種抽象的反婚論述,忽略了「同性」、「婚姻」、「女權」,每個詞都是複雜的多面體。受篇幅所限,下文對女權主義在中國的脈絡暫不展開分析
「婚姻」与「同志」從不單一
孫文麟在一篇文章中談到,他並不認為自己是「陽光好同志」——「我抽菸,喝酒,不健身,討厭假健康,不喜歡愛情歌曲或其它相關的作品,也不遵守忠孝的遊戲規則」。當然,或許在挑剔者眼中,抽菸喝酒只是小打小鬧的叛逆,拒絕被婚姻的糖衣炮彈收買才夠革命,而爭取同性婚姻仍然是向主流靠攏、獲得良民資格、成為「好同志」的行動。然而我更傾向於認為,孫文麟對「好同志」地位的既爭取又不認同,恰恰體現了同化與顛覆之間,並不是涇渭分明的。
孫的訴求向社會宣告了同性戀和婚姻家庭不是反義詞;但這並不等於,同性戀想要的婚姻與異性戀一模一樣。若將同志以「想不想結婚」為主要標準分為好壞兩種,似乎是暗示只有夠「壞」,才能挑戰到婚姻家庭。這反而可能忽略了:選擇結婚的同志也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實踐個人的政治;迎頭對抗只是「弱者的武器」裏並不那麼常用的一種。
例如,孫文麟在此案一審敗訴之後,成立了一個組織,準備在全國籌辦100場婚禮。同志舉辦婚禮並在媒體曝光,本身就有強烈的符號意義,可以說是加強版的、戲劇化的出櫃。兩男或兩女承諾「我願意」的同時,也直截了當地宣告「我是同性戀,誰說只有你們才能辦婚禮」。其把本被認為「見不得光」的同性戀,變成了公共領域的事情;難怪很多保守人士,會覺得同性戀者穿着婚紗禮服親吻擁抱不堪入目。
然而酷兒理論家麥克·沃納(Michael Warner)也提醒,婚禮其實是一種相對安全的出櫃形式,畢竟,單單「出櫃」,相當於向全世界宣布你的性慾;而通過結婚出櫃,則暗示你已經找到了一個人,管好了你的私生活——你已通過「神聖」的儀式,把社會不願意看到的同性情慾安放在了卧室裏。這兩種解讀,再次體現了同化與顛覆之間的衝突,然而在同性戀出櫃仍面臨辱罵甚至「扭轉治療」的當下,前一種意義不容小覷,儘管後一種提醒也值得深思。
籠統地批判「同性戀者追求婚姻,是向現有異性戀婚家制度屈服」的人,似乎忘記了一件事:從來不會有人苛求異性戀群體中的每個人,都要一致選擇扛起打破婚家制度的重任。這些批評家們也忘記了,同性戀在中國連「屈服」於同性婚姻的選擇都還沒有,而「屈服」於異性婚姻又會被指責為騙婚,可謂是「雙重捆綁」。
更重要的是,婚姻帶給普通人的,向來不是單一的感受。不管是從電視劇、綜藝節目還是網絡情感問答中,我們都可以看到在婚戀面前不分直彎的人性——既渴望親密,又害怕受傷,既渴望停泊,又嚮往漂泊。就算是堅定的不婚主義者,也不妨換位感受,汝之砒霜可能是彼之蜜糖。作為學者,當我們試圖操起艱澀理論批判同志「不夠革命」時,或許可以反問,自己腦中糾結的、身邊親友經歷的,那些對愛情和婚姻的矛盾感受,都去哪兒了?
同樣,同志也不是一個整齊劃一的群體:有守在法庭前或手機前,焦急等待孫文麟和胡明亮判決結果的同志,也有完全不知道或不關心同性婚姻第一案的同志;有嚮往婚姻的,也有放蕩不羈的;有渴望真愛的,也有與真「艾」共生的;有大膽出櫃的,也有與異性結婚的;有富同志,窮同志;有賣淫的同志,跨性別的同志——當然,還有千千萬萬遊離在這些立場和身份之間或之外的同志。當我們說「同志想要什麼」、「同運應該如何做」的時候,我們說的是誰?
如此不斷質問或許顯得優柔寡斷,難以站定立場,但恰恰是婚姻的複雜性和同志的多樣性,使得「站定」這個隱喻變得可疑——為什麼一定要在同性婚姻和超越婚姻之間做非此即彼的選擇?同志可不可以說,我們既「正常」,又「流氓」;我們既要婚姻,又不要現在這種問題重重的婚姻?
同志運動:既爭平等,也要超越
異性戀正統制是狡猾的,它從製造出「異性戀/ 同性戀」兩種暗含道德高下的分類開始,就讓同志始終處於怎麼做都是錯的兩難——如果只說同志「不是妖怪」(蔡康永語),強調與異性戀「沒什麼不同」,應該享有同樣的婚姻權,當然有助於獲得社會認可,但也是間接承認了異性婚家是正統的參照系。如果同志說:「我才不屑模仿異性戀去結婚呢,我們應該開拓新的關係形式」,也還是上了異性戀正統制的當。因為同志從來都被當成婚姻殿堂外的孤魂野鬼,在沒有結婚選項之前,堅持不結婚或會強化次等公民的形象。當然,許多酷兒甘做「魑魅魍魎」,不願被體面收編,但這種反叛也讓一些希望建立穩定家庭、低調過日子、兒孫繞膝的同志難以產生共鳴。如果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生活方式,那麼到底要不要同性婚姻,則永遠眾口難調。
或許我們可以把改良(同性婚姻)和革命(超越婚姻)看成並駕齊驅,而不是你死我活的關係;或許正是在某種並行的選擇下,多元複雜的同志,可以變成有共同朝向的公共力量。事實上,西方國家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同志社群開始大範圍討論同性婚姻以來,兩種路線就一直不相上下。雖然今天,婚姻平權看上去成為了主流,但我們並不能說酷兒的反婚思想已經偃旗息鼓。相反,三十多年來,不管是理論上還是政治實踐上,兩條路線都在競逐中得到了充實和發展。
另外,西方酷兒左翼經常批評「同運投注了過多人力物力財力在同性婚姻上,但生活更艱難的底層同性戀和跨性別群體卻得不到資助」,但在中國社會運動空間普遍被壓縮的大環境下,這句話不能照搬——在所有同志議題都沒有足夠發聲渠道時,任何議題突出重圍,都有可能提高同志整體的能見度,進而帶動社會關注同志的其他訴求。因而就算在此刻,同性婚姻因為孫文麟案而成為焦點,並不等於未來漫長的同志運動中,同性婚姻始終都是優先事項。
據由同志友好律師組成的「彩虹律師團」的成員透露,他們在準備孫文麟案上訴的同時,也會繼續推動其他議題的訴訟或後續倡導,包括同性戀完全「去病化」(目前同性戀在《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中仍屬於性取向障礙)、修改恐同教科書,以及挑戰最近出台的關於禁播同性戀網劇的決定。
這些議題看似與「超越婚姻」相去甚遠,但如果我們承認,對婚姻家庭觀念和法律制度的改造不可能一步到位,那麼這些「游擊戰」式的小運動,實際上是在潛移默化地改寫婚和家的內涵,也是在一點一滴重新勾勒能夠進入婚家的主體樣子。
總之,把結婚與妥協、反婚與激進畫等號,既扁平化了同志群體,又簡化了矛盾複雜、不斷進行中的運動,還浪漫化了推翻婚姻之後的烏托邦。
孫文麟曾說,自己既想要結婚,又說反感婚姻制度。我問他二者矛盾嗎?他說,不矛盾。
(半爺,酷兒,不反對同婚的不婚主義者)
*原文摘自: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60502-opinion-banye-lgb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