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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交往簽愛情合約、其中一條內容竟是......(2016.04.22)

2016-04-22  15:35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


張姓男子與王姓男子從同事變成情侶,後張男轉性回頭找前女友,與王男發生爭吵毆傷對方,張男簽下一紙兩年的「愛情合約」,內容規定張男可維持三角關係,但與異性發生性關係,須做好安全措施,不得讓女友懷孕,若再動手打人便賠償100萬元,但王男控張男二度違約打他,要求張男賠償100萬元未果,告上法院,去年10月,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判張男須賠償100萬元,張男不服提出上訴,新北地院認為「愛情合約」內容有違善良風俗而無效,今判張男勝訴,全案確定。

張男表示,自己患有輕度智能障礙,王男明知他另有女友,利用其智能障礙因此語文理解力不足,在精神錯亂下強迫他簽下100萬元本票及悔過書,要求與其維持兩年同性戀關係,自己其實並不清楚什麼是本票,又簽署了那些切結書。

王男駁斥張男有輕度智能障礙,指出張男精神狀態良好,擔任冰箱維修技術人員,且領有駕照,看不出有任何精神障礙,兩人因在同家公司上班,103年8月相戀,但交往一個月後,張男欲回頭找前女友,在爭吵中毆傷他,才與張男簽立「愛情合約」,約定兩人需交往2年,日後若再動手打人,得賠償100萬元。去年1月、5月張男二度動手打他,他索討100萬元未果才提告。

「愛情合約」中規定,張男可維持三角關係,但在期間與異性發生性關係,須做好安全措施,不得讓女友懷孕,且不得與女友同居,期間王男無論貧窮或生病都不會離開張男,合約期間兩年,若未遵守一方,需賠償另一方100萬元,法官認為,合約規定張男與其他異性交往,並限制張男與王男交往或分手的自主性,有違善良風俗,因此認定合約無效,判王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