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該讓同志婚合法化的時候了!(2015.12.30)
是該讓同志婚合法化的時候了!
作者:潘欣榮(執業律師、前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日前拜讀趙曉音女士「多元成家支持者,可以停止媚俗了」一文,論及有關同志伴侶可以家屬之方式取得身分法上之地位,受法律保障,吾人以為,此種說法實有重大謬誤,乃特撰此文說明之。
首先,趙文引用了民法第1123條第三項之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並以大法官釋字第415號解釋文「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是否為家長家屬,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不應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以論證同志間可以成立家屬之說法,但此種說法實為詭辯,迴避了最根本的同志間不能登記結婚,成立家庭的事實。
蓋依據民法第第 1123 條第二項之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亦即要成立家屬關係,必須要以家庭存在為前提,而所謂家庭,依民法第1122條之規定,乃指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而依大法官釋字第 365 號解釋理由書:「由一男一女成立之婚姻關係,以及因婚姻而產生父母子女共同生活之家庭,亦有上述憲法規定之適用」,釋字第554 號解釋理由書:「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可知婚姻關係之建立,乃家庭成立之基礎,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縱使男女同居再久,亦不會成立家庭,更遑論成立家屬關係了,趙文的說法,實為曲解。
而婚姻制度既然如此重要,且為家庭成立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的保障,則依據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不論是異性婚,或是同性婚,皆應法律受到相同的保障,給予一定的承認。然由於過去社會觀念的保守,以及大法官釋字第 365 號解釋理由書之說明,現行法律制度所承認的婚姻關係僅限於由一男一女所結合而成的異性婚,而不括由二男或二女所成立的同性婚,同志間的婚姻關係不受到法律上的承認,自無從建立合法的家庭,更遑論以家屬關係加以保障了,此乃對於同性婚最大的歧視,嚴重違反憲法第七條所揭櫫的平等原則。
再者,縱使依趙文所言,以曲折的方式加入別人的家庭,成立所謂的家屬關係,但家屬間並無民法第 1001 條配偶間的同居之義務、日常家務互為代理權,以及第 1003-1 條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更別提夫妻財產制的分配請求權甚至是遺產繼承權,其保障效力顯然不及於異性婚的配偶關係,乃非同性婚合法化者所欲追求的目標,趙文的說法顯然迴避了此一重大關鍵問題,而僅以無關緊要的家屬關係加以敷衍,乃欠缺誠意之詞。
實則,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大法官釋字第554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無論是同性婚或是異性婚,皆應受到同等的對待,不應有任何的差別待遇。而隨著時代的進步,傳統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概念也應與時俱進,做出相對應的改變,特別是自2015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同性婚姻的權利受到憲法保障,州政府不得拒絕發與同性伴侶婚姻證書,全美同性婚姻合法化後,全球掀起了一股同性婚合法化的運動,而台灣作為人權案公約的簽署國之一,自不應脫離在這股婚姻平權運動的潮流之外,而對同志婚做出保守的歧視規定。基於人民基本權保障的要求,政府實應考慮修改民法親屬編條文,加入同性婚之規定,以保障同性婚的婚姻關係與家庭制度,方符合大法官釋字第554 號解釋書所謂的憲法制度性保障,與全球同性婚合法化運動齊頭並進,建立起平等自由的民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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