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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到、吃不到的同志伴侶權。(2015.07.30)

看得到、吃不到的同志伴侶權

台中市衛生局日前發函表示,衛福部根據《醫療法》說明的結果,同性伴侶可簽署醫療手術同意書。


作者:鄭子薇(檢察官)

台中市衛生局日前發函表示,衛福部根據《醫療法》說明的結果,同性伴侶可簽署醫療手術同意書。上開函釋只是重申既有的法律規定,對於同志伴侶醫療權益之保障,雖有正面作用,但礙於許多現行法規及實務操作,仍有以下問題亟需解決。

同性伴侶無法結婚,無從透過婚姻取得配偶身分及身分證上之標示。即使在允許同性伴侶為戶政註記的縣市,亦未必願意出具官方證明文件(如高雄市),且無法適用於未設籍於上開縣市或跨籍的伴侶。此外,戶籍謄本雖然可以作為同居之證明,但是仍然限於同戶籍之伴侶,若伴侶為暫時租屋在外未遷戶籍或未同居者,即無法符合同居人之身分。

再者,台中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技正洪美智說,所謂「關係人」,是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如同居人、摯友,也包括同性伴侶,只要病人口頭確定或簽名即可。然而,目前沒有任何官方文件,可以證明二個人為「摯友」或「伴侶」,而現行法律只承認在安寧緩和醫療得預立醫療代理人,尚無一般醫療代理人,所以病人事先簽名授權有一定的困難度。在病人無法表達意見之情形下,更無從以口頭確定之方式,證明同志伴侶是關係人。其實,使證明文件明確化,也是在保障醫護人員免於可能的醫療糾紛。

事實上,在如車禍一般之緊急情況發生時,不在場的同志伴侶可能根本無法接獲任何來自警察機關或醫療院所的通知。因為欠缺、亦無法取得法律上明定的身分,醫療院所不會主動通知伴侶,即使伴侶知悉此事趕赴醫院時,亦可能因難以證明關係人的身分而無法知悉病人之病況、病房,此時,即可能落入有權利但無法行使的困境。

原則上,醫院會盡量尋求本人及全體家屬共識後再採取重大醫療處置。然而,當關係人完全未接獲通知以行使其簽署同意書或接受告知之權利、或與其他親屬之意見不同、或遭醫院拒絕其替伴侶簽署同意書時,如何主張救濟呢?從法律層面而言,在刑事法上,有告訴權的人只有被害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及配偶。如果病人死亡,只有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有告訴權。在民事法上,也只有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而依內政部函釋,同性伴侶不得登記為家屬。在行政法上,醫院非行政機關,所以醫院拒絕同志伴侶簽署同意書的決定,無法解釋為行政處分而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救濟。因此,同志伴侶被拒絕行使同意權時,恐怕無法透過任何刑事、民事或行政管道主張救濟,亦可能使上開函釋成為看得到、吃不到的權利。

台中市政府及衛福部之用心固應予以肯定,但若能透過更實質的證明方式或修法承認同性伴侶也能取得配偶身分,使第一線的醫護人員及執法人員免於風險或兩難,將更能落實保障同志伴侶權益的意旨。在現行法下,則或許可以透過由本人事先簽署一般醫療委任書,委任並證明同志伴侶之關係人身分,降低難以證明之風險。
 

*原文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730/657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