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同志因騙婚就沒有婚姻平等資格嗎?(2015.06.30)
中國男同因為騙婚而沒有婚姻平權的資格嗎
作者:寧寧-Charlie
正如我們所知道的,在美國時間2015年6月26日12時50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結果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這則新聞很快在網絡上迅速傳播並展開討論,許多網友對這一新聞表示了祝賀和祝福,但也有相當多的網友,表露出了對同誌群體明顯的誤解和敵意。
微博網友@李子暘說:“同性戀有天生的,但肯定也有文化影響下後天形成的,甚至有為了趕時髦裝逼弄假成真的。如果社會保持對同性戀的壓力,但又限制在輿論歧視範圍,而不擴展到人身迫害的程度,那就可以大大減少非先天同性戀的數量。”
這種言論首先暴露了他對LGBT群體的無知,他混淆了性取向和性行為的概念,也許有的人會因為好奇或“趕時髦”的因素進行同性性行為,但是性取向——儘管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依然是先天的、穩定的、個人可控性很低的。同性戀者普遍認為自己的性取向是“生而如此”,環境的影響也許起到了discover或者develop的作用,但並非決定性因素。換而言之,一個先天的異性戀者,很難因為嘗試同性性行為而成為同性戀者。另一方面,身為同性戀者並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也沒有任何證據表明身為一個同性戀者對社會做出的貢獻會比一個異性戀少,任何組織和個體都沒有理由對同性戀群體施加壓力和表示“適當的歧視”,更沒有權力削減或試圖削減“非先天同性戀”的數量。
微博網友@老梅梅梅說:“美國的同志幾十年來都在爭取自己的權利,在政治,經濟,文化,藝術上嶄露頭角,以取得更多的話語權;在為人處世上做得更好,以改變周圍人的偏見。中國的同志現在還停留在一邊叫嚷同性戀也有組建家庭的權利一邊隱瞞自己的性向甚至隱瞞艾滋病史然後找一個姑娘結婚的水平上。權利是爭取來的,不是騙來的。”
處於不同的政治文化環境中,美國的LGBT群體和中國的LGBT群體肯定會存在各方面各種程度上的不同,但是,誇大一方的努力和成就而漠視另一方的努力和困境,對國內的LGBT群體是不公平的。騙婚本來是“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的俗稱,與同誌群體無關;近年來有人提出“騙婚Gay ”的概念,用以指代隱瞞性向以達成結婚的目的,榨取女性的家務勞動和生殖價值的男性同性戀者。這是一個看似尖銳而內涵模糊的指控。女性家務勞動和生殖價值被過度榨取是客觀事實,但這並不是同性戀者造成的,而是男權社會造成的。男同志隱瞞自己的性取向而得以和異性戀女性結婚,可能造成無性婚姻、家庭冷暴力、生育同性戀後代等後果,可能會對女性造成嚴重的傷害。對“騙婚Gay ”進行道德譴責和輿論批評是無可非議的,但是道德要求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儘管性取向是否屬於隱私的範疇在國內法律上仍屬於灰色地帶,但是法律保障公民的隱私權,不能因為同誌群體隱瞞性傾向的行為造成了有害後果,就強迫他必須說或者不說。
對於隱瞞艾滋病的行為,所牽涉的道德和法理討論太複雜,暫時不妄加議論。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許多網友提到了一些聳人聽聞的不實數據,比如微博網友@2B青年熊貓君說“男同9成騙婚”;微博網友@明子1864說“90%的亞洲女性的AIDS和同性戀有關,其中同妻佔了相當大比例”。
經筆者考證,最接近的數據來源是聯合國艾滋病規劃署2009年8月11日的報告:“亞洲攜帶艾滋病毒的170萬名婦女中,有九成是和丈夫或男友進行性行為時感染的。而其丈夫或男友一般是通過嫖妓、吸毒、與男子發生性行為等感染的。“這是一份被曲解的調查結果,同性戀者因為性取向不屬於主流群體又一次受到了無端的聲討。如果婦女的權利在與男性同性戀者的婚姻中受到了損害,那麼應該從立法和輿論的角度進一步保護女性的權利,而不是從立法和輿論的角度進一步侵害男性同性戀者的權利。目前,我國《婚姻法》的唯一離婚標準只有感情破裂,這給同妻訴訟離婚造成了極大的阻力。另一方面,艾滋病的傳播也不是同性戀者的原罪,而是體液交換的結果。中國人民大學性社會學研究所的一項調查顯示,中國人在與配偶或者長期同居者發生性行為的時候,只有14.8%的人會使用安全套。而另一項調查顯示,80%的女性在性生活中,如果丈夫拒絕使用安全套,她們並不會強求。這使得女性在性生活中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機會大大增加。可以看出,遏制艾滋病的傳播並不僅僅是LGBT群體的責任,而是社會共同的責任。
情感作家黃佟佟撰文發問《為何大陸明星們不刷彩虹旗?》,她認為“ 同志們有時高估了社會的壓力”,並以充滿信心的輕鬆語調說;“有什麼大禍呢?不用說到歐洲,美國,現成一個台灣的蔡康永,還是人人敬佩的最捧的主持,網絡時代,文明社會,科學普及,個人主義,就算是保守如中國人,同志拉拉也不再是某種禁忌。”在文末,她引用了哈維爾的一段話,沉痛并飽蘸激情地表示:“全世界都在歡呼彩虹旗的時候,我們的明星們卻如此沉默,那沉默的後面是什麼呢?是恐懼,也是逃避,大家都太精明了,只想享受這名氣帶來的好處,不願意承負哪怕是一點點責任,可以想像麼?”
她認為那些同志明星不敢站出來,是一種沒有必要的懦弱表現,他們有義務為同志的合法權益所呼籲,承擔起公眾人物的社會責任。身為一個異性戀者鼓勵同性戀者勇敢出櫃,固然不失浪漫和熱情,我不想質疑黃女士的善意,只是我認為,黃女士的觀點過於激進。“權利需要個人的爭取”這句口號固然響亮,但是就權利的性質而言,權利是由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力量,是身為公民所應有的,只有當合法的權利沒有受到保障的時候,我們的權益受到了侵害的時候,才不得不用行動為自己爭取——但這只是無奈之舉,這不意味著,主動為自己爭取權利是一項公民義務。
正如國內LGBT群體現在所經歷的,在石牆事件以前,美國的LGBT群體經歷了一個漫長而壓抑的沉默期。不管國內同誌群體面臨怎樣的環境,“同性戀群體和異性戀群體擁有同樣的權利,其中包括組建家庭的權利”是在社會範圍內被迅速認同的觀念。請讓我用肯尼迪大法官莊重而充滿人文關懷的判詞作為結語——“沒有哪種結合比婚姻更為深刻,因為婚姻象徵著愛情、忠貞、奉獻和家庭的最高理想。兩個人通過婚姻的方式結合,成為更好的人”,所以,“這種自由不會再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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