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府看天下-同志婚姻,美漸接受。(2015.03.20)
美國的同性戀似乎有越演越烈之勢,最新的發展是連美國的長老會教會都在修改章程,把婚姻不再稱做「男女之間的契約」,改為「兩人之間的契約」(a contract between two people) ,這樣就可避開性別歧視,同性的男女都可以結合成為夫婦。不知主張台獨的台灣長老教會是否也要見賢思齊?
兩年前我寫過一篇文章,解釋「LBGT」4個英文字母連在一起的詞的意思,他代表4種不同性向的人,L指女同性戀,B是雙性人,G是男同性戀,T則是變性人或跨性人,如今LGBT是大家一看就懂得而心領神會的詞了,無須註解,連字典都把LGBT收入,當作專有名詞。
18日《華盛頓郵報》的時尚(Style)版,有兩個版的特寫介紹現任休斯頓市的女市長派克爾(Annise Parker),說她是休市LBGT社群的領袖,因為她是公開的女同性戀者。顯然她的性向對擔任全美第四大城的市長毫無關聯,她已兩度連任,若非規定不得連任3次以上(一任二年),她極可能還會連任下去。
現在男女同性戀結婚一事司空見慣,大家見怪不怪了,每個星期天《紐約時報》的結婚啟事版都有男女同性戀共締鴛盟的報導,看到他(她)們親密的合影,實在沒法懷疑他們之間的恩愛。
更令人感到新奇和不解的是越來越多的人要做變性人,即LBGT中的T(transgender),而且是以男變女居多。本月初《紐約時報》以3個版面的篇幅介紹變性人,說是他們已等了一輩子,終於機會來了,儘管他們多數已經60多、甚至70多歲了,可是他們認為「遲來比不來好」,而且當真花大錢(約5、6萬美金)去做變性手術。變性之後,他們覺得此生才算圓滿,沒有白活。不過,變性之後,他們的子女和親屬有時覺得難以接受,甚至不願再和變性人來往。可見變性人被人們接受的程度遠遜於男女同性戀者。
在LBGT的風氣日益猖獗之際,傳統的婚姻自是受到影響,乃至讓人懷疑婚姻做為一種建構制度(institution)會否崩解?導致離婚的最大原因是雙方的歧見無法調和,即英文的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一旦心理醫生或婚姻顧問得出這樣的結論,那就注定勞燕分開了。為了避免此一結局,西方男女也流行「生活在罪惡中」(living in sin),依照《聖經》的說法,不結婚而同居,就是罪惡。但犯罪的人多不勝數,上帝只好睜一眼閉一眼了。
LBGT不但不是罪惡,假如你是這方面開風氣之先的人物,死後還會榮登美國大報的訃聞版呢。一位威廉斯女士 (Dell Williams)是著名的女同性戀,在紐約市開了家伊甸園性商店,專售女性性器具,最近死了,不就上了《紐約時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