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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同性戀被曝光遭公司辭退;公司辯稱其為主動離職!?(2015.01.23)

陳春鳴畫

羊城晚報記者沈婷婷

因小紅帽“100元都不給我”事件,性傾向被人在網上曝光後被公司解僱,深圳小伙阿易(化名)一紙訴狀將原就職的公司深圳市某設計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起訴該公司侵犯了他的平等就業權。22日下午,該案在深圳南山法院開庭。阿易認為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請求被告賠禮道歉,並支付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但是開庭時被告的公司方卻拒不承認是因為其同性戀一事而辭退他,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當事人:

遭打擊欲索道歉

10月29日,深圳兩名“男同志”在街頭因100元打的費用糾紛引起路人圍觀,警察遂到現場處理。不知何故,整個糾紛過程被拍下來後上傳至網絡,成為熱議對象。事件發生後,其中一位主角小紅帽意外成為網絡紅人,並推出網絡單曲,而事件中的另一位主角阿易認為其因暴露了是同性戀而被公司解僱。

在諮詢了身邊的朋友和律師後,阿易決定起訴單位討要說法。

起訴狀稱,2014年11月初,被告獲知原告的性取向為同性戀,後便以公司不允許存在同性戀為由,將原告辭退。原告多次與公司溝通,均未能繼續上班,也未獲得道歉,精神遭到嚴重打擊和損害。

起訴狀認為,性取向不同,對於社會而言,是人類多樣性的具體體現,對於個體而言,屬平等享有的獨立的個體特質。它不是判斷人的品行和能力的標準,而是與工作能力無任何關係的個人隱私。每個人不因性取向而受到歧視,是人格尊嚴的應有之義,也是法律所持的正義底線。

起訴狀認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請求被告賠禮道歉,並支付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

被告公司:

原告為主動離職

當庭,被告的公司代表並未出庭,只有被告律師進行答辯。被告辯護人稱,原告所控告的對像有誤,其認為,原告所告的是子公司,而原告所在的是母公司,也就是說這個設計公司存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問題,屬於訴訟主體有誤。

但是原告律師也出示相關證明,證明了阿易所交的社保都是由被告公司所買的,而且工作證上也是被告公司加蓋的公章。

另外,被告稱,公司並未因為對方是同性戀歧視他,且原告是主動離職,並非是公司辭退的。但是原告提供了一個被告公司相關負責人和阿易的通話錄音,錄音27分鐘到40分鐘之間,被告所在的公司負責人多次提到是因為阿易本身的同性戀問題才辭退了他。但是被告認為,錄音並不能說明什麼,認為這個​​和本案的合法性、關聯性和真實性都不給予認可。

原告律師:

為典型就業歧視

原告代理律師劉瀟虎表示:“性取向與個人品行和工作能力都無關,本案被告以性傾向為由解僱員工,屬於典型的就業歧視,既違反了我國《憲法》和《就業促進法》中有關平等就業和反歧視的規定,也違反我國正式批准的《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中關於平等就業的條款。”劉律師還表示:“相對於同性戀人群的總體數量來說,實際發生的案例極少,原因可能還是由於社會對這個群體的整體偏見,以致多數人不敢暴露自己的性傾向,或者被歧視時也不敢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同性戀親友會執行主任胡志軍說,同性戀佔人口的3-5%,對同性戀的歧視將會嚴重影響這一群體的就業環境。

“過去很多同性戀者因性傾向原因被單位辭退,大多忍氣吞聲,而不敢主張權利,阿易將單位告上法庭,據我所知,這是國內性傾向職場歧視第一案。”胡志軍說,有調查顯示,在一些行業,有近8%-10%的員工是同性戀者,多元友好的工作環境,能大幅度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國外的一些公司,普遍強調不得基於性傾向的歧視,在這方面,中國的企業大多還未採取實質的行動保護同性戀員工在工作場所不受歧視。”

胡志軍說,最近的調查顯示,因為擔心受到歧視,在工作場所出櫃的同性戀者不足3%,很多同性戀者要消耗大量精力隱瞞自己的性傾向,以免曝光後被單位“炒魷魚”。

長期關注就業歧視問題的公益機構廣州平機的負責人程淵表示,我國沒有專門的反歧視法,現有的反歧視規定均分佈在一些單行法的條款中,由於歧視存在的普遍性以及法律對什麼是歧視沒有明確界定,導致產生很多社會矛盾,不利於社會穩定。亟須立法加以規範。就本案來說,性傾向不受歧視是很多國家立法予以保護的,但在中國法律中,尚未將這一部分納入立法,這也是目前製度設計中需要改進的地方。

公益人士:

性傾向歧視普遍亟須立法來規範

同性戀親友會執行主任胡志軍說,同性戀佔人口的3-5%,對同性戀的歧視將會嚴重影響這一群體的就業環境。

“過去很多同性戀者因性傾向原因被單位辭退,大多忍氣吞聲,而不敢主張權利,阿易將單位告上法庭,據我所知,這是國內性傾向職場歧視第一案。”

胡志軍說,有調查顯示,在一些行業,有近8%-10%的員工是同性戀者,多元友好的工作環境,能大幅度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國外的一些公司,普遍強調不得基於性傾向的歧視,在這方面,中國的企業大多還未採取實質的行動保護同性戀員工在工作場所不受歧視。”

胡志軍說,最近的調查顯示,因為擔心受到歧視,在工作場所出櫃的同性戀者不足3%,很多同性戀者要消耗大量精力隱瞞自己的性傾向,以免曝光後被單位“炒魷魚”。

長期關注就業歧視問題的公益機構廣州平機的負責人程淵表示,我國沒有專門的反歧視法,現有的反歧視規定均分佈在一些單行法的條款中,由於歧視存在的普遍性以及法律對什麼是歧視沒有明確界定,導致產生很多社會矛盾,不利於社會穩定。亟須立法加以規範。就本案來說,性傾向不受歧視是很多國家立法予以保護的,但在中國法律中,尚未將這一部分納入立法,這也是目前製度設計中需要改進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