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就是男,女就是女要在身份證上記明,做為是男是女的依
要變性是本身要深切需要才會去做,這與人權何干?別動不
針對內政部聲明將對「性別變更登記是否須摘除性器官」一事採開放態度,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創辦人吳芷儀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內政部指性別變更的標準由衛生福利部認定,且事涉醫學專業須有相關配套,但衛福部早已表示「性別認同無法診斷」,內政部仍持續跳針,要求有所謂的配套,也就是對於跨性別者的人權有某種限制,這就叫做歧視。
針對內政部表示「如變性當事人出入公共浴室、廁所、健身房或游泳池等,應如何標示其使用場域,以尊重當事人與其他民眾的身心感受,尚須整合協調相關部會及各界意見共同研議,以維護社會和諧。 」
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表示,在實際生活層面上,目前有變更身分需求的跨性別女性(男跨女)平常就已使用女性空間,而有變更身分需求的跨性別男性(女跨男)也在用男性空間,在不導致別人權益損害的情況下使用這些空間,何來出現「需要維護社會和諧」的問題?
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批評,內政部用「社會生活秩序」等理由,暗示部分人士變更證件性別後會「影響社會生活秩序」,任何有基本法律概念者都知道,此即「有罪推定」,是很要不得的心態,而內政部所謂的配套就是做一些限制,來影響人民取得人權的權利,只針對跨性別者,這就是歧視。
(蘋果日報/王家俊/台北報導)
版主的話:
我是P,我不歧視『跨性別』,但我不認同不摘除性器官就能"直接變更性別的政策"!
試想:一個帶著LP的跨性別女人進入露天溫泉池時,或是出入女性三溫暖時,身邊的女生心理的恐懼、壓力,或是遭受暴力威脅、蓄意侵犯的話,那結果是誰要負責?
跨性別者當然有自己的權利去改變自己的"生理性別",我給予尊重;但請不要刻意迴避"生理本能"的原始『性』!
要別人的尊重與包容,就請先從自己本身的"改變"做起!
講一段難聽但很直白的話:男同志都會去結婚生小孩了,你(妳)說跨性別女看到異姓不會勃起細爹騙肖ㄟ嗎?~"~
PS.鑒於之前有人自稱是某某人的朋友來本版攻擊,版主特此聲明:妳(你)可以不認同我的批評、觀點,就像我不認同不變更身體性別就直接變更身分證上的性別一樣!但妳(你)不需要刻意想要扭曲我的想法與看法。妳(你)有妳(你)們的言論自由,我也一樣!不爽看,可以不要來看!別老是來找碴!說不贏人家還要惱羞成怒,煩不煩啊!
既然這是"公眾公共議題",我想每個部落客都有公開討論的權利;還望自重!
---以下摘自網友回應---
黃重雄 · 留言最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