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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琳觀點:大陸同性戀結婚的意義。(2014.10.20)

徐琳觀點:大陸同性戀結婚的意義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對同性戀亦當如是。(取自大陸網站)

同性戀者為什麼要結婚?這個問題我之前一直沒想通。按說,兩個同性的人生活在一起,這並不違法,警方不可能以嫖娼、通姦等等罪名予以拘捕、處罰,那麼他們結婚就是沒有必要的。
   

但是,最近看到一些朋友去看守所給那些被抓的良心犯存錢、送衣服卻被看守所人員以不是家屬為由而予以拒絕的消息,我猛然醒悟過來:要是那些同性戀者的一方被抓進去了,他(她)的同性戀伴侶由於沒有法定關係豈不是就不能探望、存錢、送衣服?如果他(她)又沒有了有血緣關係的親人,或者親人離得很遠,那豈不是就沒人能探望、存錢、送衣服了?也沒人幫他(她)委託律師了?那豈不是很淒慘?想到這裡,我終於理解了同性戀結婚這個問題。倒不是說同性戀者們就一定會犯什麼罪,事實上在我們這個司法不獨立、法制不健全、員警濫用權力比較普遍的社會裡,任何人都有可能被以莫名其妙的理由抓進去。當前比較流行的罪名就是尋釁滋事。


在這個基礎上,我進一步想到,除了這個事情,其實還有一些其他的事情也是需要有法定關係的人才能做到的,例如,萬一發生什麼事了,財產、撫恤金、賠償金的處置,還有,醫療手術的簽字,意外死亡後遺體、器官的捐贈,等等,這些都是需要有法定關係的人才能做的。所以,同性戀者以婚姻的形式取得法定關係是很有必要的。可是,似乎那些贊同同性戀結婚的人也都沒有真正認識到這些問題,以至於沒能充分說服人們、獲得更多的人認同。而我們的政府,本身就缺少人文關懷,他們制定的法律只是為他們的統治服務的,因此中國至今沒有通過同性戀婚姻合法的法律。

 

有些人認為同性戀是違背倫理的。那麼,倫理到底是什麼?倫理的基本原則是什麼?傳統的倫理觀念就一定是合理的嗎?要說違背倫理,古代的人們還認為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可毀傷,認為剪辮子是違背倫理的,可是現在大家對剪辮子都習以為常了,甚至連整容都被認為是很正常的事了。現在的人還覺得那時候的人很可笑呢。那麼,為什麼對同性戀的看法就不能改變呢?

 

倫理其實是法律的前身和輔助工具,在法律不夠完善的時候,人們對於一些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情只能靠倫理來進行約束。對於一個文明國家,應該是不斷完善法律,以取代倫理,因為倫理畢竟太模糊,操作上難以控制,容易出現偏差。而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則就是,只要是對他人不造成傷害的事,就不應視為違法的。對於一個法律足夠完善的國家,應該是「法無禁止即可行」。但其實這也還是不夠的,對於一個具有高度人文關懷的國家,還不能只是停留在這個層面上,而應該通過明確的立法來保障人們的正當權益。如果不制定法律使得同性戀婚姻在法律上得到承認,那麼同性戀者最多也只能是可以進行同性戀,可以舉辦婚禮,但由於沒有法律上的認可,本文前面提到的那些事情就無法保障其權益。中國已經有不少同性戀者舉辦了結婚儀式,但由於法律上不予承認,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些相關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有些人指責美國等把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國家是亂搞,是墮落,其實是他們自己不懂,這恰恰體現了那些國家高度的人文關懷。

 

同性戀對他人並無妨礙、傷害,因此這完全是屬於他們自己的自由權利。這與留不留辮子、穿什麼樣的衣服一樣,都是個人的自由選擇。一個國家是不是文明,不在於它的歷史有多久,也不在於其經濟有多發達,而在於它是不是能夠保障人們的自由權利。一個不能在法律上保障人們的自由權利的國家,每個人都有可能受到傷害。要想能夠在法律上保障每個人的自由權利,就只能是實行憲政民主。實行憲政民主的基本條件就是:1、言論自由;2、多黨競爭; 3、一人一票。

 

在法律上承認同性戀婚姻不僅於他人無害,而且還是有利於社會的,例如,如果其中一方意外死亡了,那麼另一方就有權作出將其遺體、器官捐贈的決定,這當然是有利於社會的。不過,對於一個敢於擅自摘取器官甚至強行活摘器官的政府,是不用考慮這個問題的。

 

人們常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若在法律上不承認同性戀婚姻,那麼對於同性戀者就是不平等的,他們不僅享受不了同等的做人的權利,也得不到應有的尊嚴。

 

2013年1月南周事件的時候,一位同性戀者站在我身邊一起舉牌聲援《南方週末》,並且主動表明自己的同性戀身份說,因為《南方週末》發表過同情同性戀者的文章所以現在要站出來聲援它。我當時很感慨。這就是良心的回報。其實,他還不僅僅是在聲援《南方週末》,同時也是在以這種方式爭取自己和同類人的權利和尊嚴。我不由得頓生敬意。不管他是為誰、是爭取什麼樣的權利,我們都是一起在為促進這個社會的進步而努力,都是站在正義的這一邊。‍

 

*作者為中國詩人,文刊載於《新公民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