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爭議裡面,有一組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特別難擊倒:同性戀應該也要能夠享有婚姻帶來的那些法律保障。
一旦有了基本的良心和平等觀念,即便是不願意把「婚姻」這個概念與同志伴侶共享的人,也很難堅持要主張說:那些相愛並互相照應,甚至決定一輩子在一起的同志伴侶,依然不夠資格享有例如緊急醫療行為代理同意權、繼承權、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子女探視權等等的權利。
當然,即使同意上述顧慮,真的很保守的人,也不見得就會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反而,他們通常會轉而提出另一種在法律上跟婚姻幾乎一模一樣,但是在名目上不叫做「婚姻」的修法方案。立委蔡正元過去曾經提過「特別伴侶」制度,我想背後應該就是出於類似的考量。
對某些人來說,這種「另立名目」的方案,是雙方妥協的最佳平衡點:對於支持同性婚姻的人來說,此方案給予同性伴侶跟異性伴侶一樣的法律保障;對於不支持同性婚姻的人來說,此方案並沒有改變「婚姻」的定義:在法律上,同性伴侶無法自稱彼此處於「婚姻」關係,他們在行政系統裡也不能互稱對方為「配偶」。(不過,我國的行政系統依然可以稱南京為中華民國首都)
「另立名目」依然是歧視
我的看法沒有這麼樂觀。我認為:縱使有一樣的法律權利,只要社會不允許同性伴侶使用「婚姻」這個名目,就構成歧視。那些反對同性婚姻的人,認為只要自己允許同性戀實質上擁有和異性戀一樣多的法律權利,就不再有歧視之虞,這是錯的。
在50年代的美國德州,某個公園的飲水機僅供白人使用,結果被人家說是種族歧視。鎮長非常開明,他說:「好啊,那我們就在旁邊再蓋一個僅供黑人使用的飲水機」。
上面這個例子是瞎掰的,但你可以看出來,為什麼「同等法律權利」無法解決歧視的問題。 法律上的不平等,只是歧視的眾多症狀之一,而其他所有有社會意義的差異,也都可能顯露歧視。
想想上面那個鎮長:他都願意替黑人蓋一個飲水機了,為什麼就是不願意和黑人共同使用一個飲水機?
同樣地,既然你都可以同意讓藉由「另立名目」來讓同性伴侶享有和異性伴侶的「婚姻」一樣的法律權利,那麼,是什麼理由讓你堅持不和同性伴侶共同使用「婚姻」這個詞?
另立名目,就是歧視。
我知道,允許同性伴侶進入「婚姻」,在某些人眼裡是很艱難的決定,因為他們來說,婚姻的宗教意涵大於社會意涵。這些人必須知道,我國法律不只服務他們,也同時服務其他信仰者和無神論者,法律應該是多元價值的最大公約數,提供各種理想人生實現的可能性,不能變成特定價值觀的禁臠。
*這篇文章裡的主要洞見啟發自張智皓在2014寒假簡單哲學營裡的演講,感謝他!
朱家安
朱家安是1987年生的宜蘭人,他在哲學系所打滾了九年,深深感覺在台灣大家都認為哲學沒什麼用,他把這個現象歸咎於總是講一些沒人聽得懂的話的哲學家,並立志用最直白的語言講哲學。著有簡單易懂的哲學書《哲學哲學雞蛋糕》。BLOG|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