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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莊喬汝:恐同違憲──「模憲字第2號解釋文」告訴你的事。(2014.10.04)

【讀者投書】莊喬汝:恐同違憲──「模憲字第2號解釋文」告訴你的事

恐同(同性戀恐懼症)到底是一種怎樣的現象或心態,這種對於非異性戀者的恐懼,可以讓恐同者認為,只要讓同性戀者也擁有跟異性戀者一樣可以選擇婚姻的自由,就會對於社會造成崩壞,引起動盪與不安,如同身體將從細胞開始壞起[註1]。

隨著婚姻平權的民法修正案於去年(102年)送入立法院一讀通過,對於非異性戀組合能否擁有締結婚姻的權利受到關注,支持者與反對者,透由各種方式、管道,各自提出訴求與論辯,103年6月14日民間版所舉辦之憲法模擬法庭,正提供了一個對話、溝通平台,供正反兩方理性辯論。聲請方訴求一個改變現狀的結果,認為應宣告目前現行民法不允許同性締結婚姻、收養子女違憲,而反對方認為應維持現行法制。

8月1日,由民間版的大法官所組成的憲法模擬法庭,做出模憲字第2號判決[註2],主文宣示者,我國現行民法不允許異性組合以外之人締結婚姻及收養子女之規定違憲,違反憲法第7條、第11條、第22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註3]。

民間版大法官在理由文中說明了,締結婚姻是一種自由,這樣的自由,如果未受保障,那麼,一個人的人格主體性及尊嚴,就會受到侵害。那是因為,行使締結婚姻與組織家庭與否之權利,是個人定義自我並實現自我的方式 。

解釋理由文中大法官進一步從民法、刑法的制定歷史及其更迭,說明立法者在婚姻制度演進上所採取的不同立法選擇,最後指出「婚姻制度乃與時俱轉之制度」回應了反對方所說的「傳統」。解釋理由文中也對於反對方常舉的繁衍後代功能與防疫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等,具體說明其均非構成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且與禁止同性相婚並無實質與必要關連 ,大法官認為這些理由均不應構成限制特定性傾向之結婚自由。

大法官指出,限制人民與同性別者締結婚約,縱使並非立法者原意,但現行民法第972條及第982條,於制定時並未考慮到同性性傾向的成婚需求,造成了社會運作現實上,認定同性婚姻為國家制度所不允許,民眾更認為,排斥與拒絕是屬於合理,而此,的確重複、強化社會對於特定性傾向者之歧視。當立法者對於憲法委託義務的不作為,是繼續放任現行民法婚姻制度對於特定性傾向之歧視,當然違憲。而我國只承認一種異性結合的家庭型態,亦迭經國際人權專家指正並建議應積極改正 。

我們能否去思考維護現狀與改變現狀,分別所帶來的景象,維護現狀所要達成的公共利益是什麼?而所侵害的權利又是什麼?這兩者間,是否必須有權利被侵害被犧牲了,才能達成維護現狀所要達成的公共利益?

維護現狀的結果,就是繼續鞏固只有異性戀這一種型態得以進入婚姻的霸權,這樣的鞏固,究竟是為了什麼?為了維持住怎樣的公共利益,我們必須採用限制非異性戀的人民進入婚姻,才能達成?無論是婚姻的本質或是傳統文化價值觀甚或生育的目的,大法官都已在解釋理由文中一一說明,這都不足以作為國家限制人民行使婚姻自由的理由。

那麼,改變現狀的結果呢?改變現狀的結果,是讓所有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民都能有一個選擇結婚對象的自由,同性戀者所訴求的,無非就是一個機會,一個跟異性戀者一樣可以擁有選擇進入婚姻關係與否的機會。而這,究竟奪走了現行的異性戀婚姻什麼?或造成了怎樣的崩解?一對異性戀的夫妻不會因為同性也可以進入婚姻而去離婚或解消他們的婚姻關係,他們原本就組成的家庭不會改變或因此受影響,原本就計畫生育的子女人數也不會因此有所更動,可是一對同性的戀人,會因為我們允許了同性可以進入婚姻,而獲得國家對於身分關係承認的機會。

如果改變現狀,可以讓更多人擁有獲得幸福的機會,為什麼我們要去捨棄或害怕改變? 而反對方的朋友,是否也能理性的思考,扣除那些恐同的思維之後,究竟,反對同性締結婚姻的正當性還剩下什麼?

民間版的大法官在聽取正反論述後,打開了想像,用人權回應了演進中的社會文化,正如同我們所期望的憲法是一部活的憲法,他可以貼近人民需求,回應社會現實與需求。大法官解釋文及解釋理由告訴我們,在婚姻自由的核心內涵中,締結婚姻是一種自由,是一種個人基於人性尊嚴得以自主的範疇,所以以異性婚壟斷婚姻制度的法律立場,創造了不平等,違反了憲法的平等權與人性尊嚴。並且進一步說明,消除性別歧視,是修憲者對於立法者所課予的義務,而憲法第10條第6項所明定國家消除性別歧視的義務,不應窄化為男女二元性別概念下的歧視,而應隨社會現實擴張其意義,將各種多元性別類型均囊括其中。

倘若在時代的演進中,我們一直在追求一種良善價值,一種可以讓生活在這段土地上的人民獲致最大幸福可能性的價值,我們國家的法律也不斷朝著這樣的目標制定、修正,所以如同我們揚棄了過往以傳宗接代為目的取向的婚姻,如同我們在立法價值選擇上的選擇了單偶制,到了今日,我們是否可以往前一步,去思考何以現行法令必須限制同性締結婚姻,這樣的限制,背後的正當性何在?而因為所限制的是非異性戀者從來未曾擁有過的權利,所以身在權利中的大多數人是否都該用一種更為謹慎的心情加以思考?

民間版的憲法法庭,已經作出現行民法禁止同性締結婚姻、收養子女是違憲的解釋文,宣示著平等自由與人性尊嚴的不可侵犯與必須完整維護。現實生活中,恐同的言論與思想何時才能停止被繼續傳播或渲染,真實版的大法官何時真能聽見並回應同志渴望婚姻平權的心聲?(作者為伴侶盟婚姻平權律師團成員)

【備註】

[註1] 護家盟代表於103年9月26日拜訪國民黨團,希望國民黨立委能攔下婚姻平權草案,並提到婚姻平權是不成熟、沒有共識的法案,並陳述「家庭是細胞」,細胞若腐敗,身體也會出問題。

[註2]模擬憲法法庭辯論於同年6月14日舉辦,當日機關方代表雖臨陣缺席,然因憲法法庭具高度公益目的,並於辯論期日前已於適當期日合法通知兩造到庭陳述意見,故機關方之缺席,仍無礙於判決的作成。

[註3]模憲字第2號解釋文主文為:「民法第972條、第982條、第 1074條、第1075條僅規定異性間之婚姻及繼親收養與共同收養,實質限制同性間締結婚姻及收養子女之自由,於此範圍內侵犯人性尊嚴,並違反憲法第7條、第11條、第22條、第10條第6項之意旨。於立法機關另行制定合乎本判決意旨之法律前,應許及齡之人一體適用民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締結婚姻且為登記,並收養子女,不因其所選擇配偶之性別而受限制。至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稱謂,未限制人民之收養自由,與憲法尚無牴觸。」

photo credit:Daniel Dudek-Corrigan (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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