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性傾向與收養兒利益無關。(2014.09.01)
家長性傾向與收養兒利益無關
作者:洪于珊(諮商心理師)
易新福司法事務官於8月29日在蘋果即時論壇發表了一篇關於同性伴侶收養子女,是否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之論述(篇名:收養兒童與同性伴侶抗爭)收養兒童與同性伴侶抗爭,文中談及同志伴侶收養兒童,僅考慮成人自身權益及需求,未顧及收養議題中最核心的概念--「兒童最佳利益」。筆者就在諮商輔導領域與兒童、青少年工作之實務經驗,以及對於同志家庭相關研究之理解,提出拙見,期盼大眾對同志/同志伴侶收養兒童是否符合「兒童最佳利益」,能夠有更多元的理解及看法。
筆者亦認同「兒童最佳利益」是在收養議題中,最需要被看重及首要考量的部分,然而若要將焦點回到兒童身上,最重要的便是評估申請收養者是否有充足的親職能力,以及在環境、經濟、資源上是否可提供孩子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這才是真實回到「兒童最佳利益」來考量,而非直接評斷收養申請人之性傾向是否可適任為家長或養育者。
早在十年前,許多文獻便已證實,同志家庭及異性戀家庭的小孩,在社會能力(social competence)、行為適應(behavioural adjustment)、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伴侶關係(couple relationship)、社會支持(social support)、情緒功能(emotional functioning)、性取向(sexual preference)、性別角色行為(gender role behavior)、認知功能(cognitive functioning)等變項上都是沒有差異的,也就是說我們所要關心應該的是家庭歷程(family processes),而不是家庭結構(family structure) ,例如會影響小孩的是家長之間的關係是否經常衝突、家庭是否可以給孩子溫暖的感受、家人的關係品質如何,而不是家庭中有幾個家長以及家長的性傾向為何。
近年來,在台灣有越來越多女同志到國外透過人工生殖技術生育自己的孩子,然而往往僅有伴侶中的一人與孩子有法律上的連結,另一位非生理母親(co-mother)投入相同的時間、金錢、精力、愛,但她與孩子的親子關係卻沒有被法律所認可或保障。
若不談非生理母親應有的親權,而是回到「兒童最佳利益」的觀點,已有研究證實當法律認可非生理母親與孩子之間的親子關係時,她們可以更有自信、感覺到安全感及放鬆,而且也有減低歧視跟污名的作用,女同志媽媽自己本身也會因為法律所賦予的力量而更有力量及立場投入親職角色中,並且法律關係上的認可也會協助女同志媽媽在未來更有力量協助孩子面對外界的質疑或挑戰。
不僅如此,當對孩子極為重要的雙親,與自己的親子關係是被法律、被社會所認可的,對孩子而言也等於他對雙親的愛也被社會所理解,倘若孩子十分地愛自己的兩位母親,然而法律或社會卻拒絕給予其中一位母親應有的權益及認可,且充滿汙名的方式理解他的家庭,試問此時帶給孩子困惑或傷害的,是深愛他的兩位同性雙親,還是不願意理解及認可他們家庭的社會及法律制度?
最後,許多人對於同志生養小孩最大的擔憂及顧慮經常是:「如果孩子未來被霸凌該怎麼辦?」,筆者碩士論文及國外的研究結果皆發現,同志家庭的雙親亦十分擔憂此問題,因此在進行生養小孩的抉擇時,會遲疑或放棄自己欲生養孩子的計畫,然而一旦決定生養孩子的同志/同志伴侶,便會為孩子做好許多的預備,不論是協助孩子理解何謂歧視、壓迫,提供孩子一個充滿愛及開放可討論任何議題的家庭環境,即便孩子受了傷回到家,也有機會好好地討論這個受傷的經驗,從中學習到如何尊重他人也看重自己。
也就是這個原因,讓同志家庭的孩子即便生長在可能遭遇歧視的環境之下,仍可以和異性家庭的小孩在各項能力或身心發展上均無差異,因為同志家庭的雙親及孩子皆具有面對汙名及困境的復原力(Resilience)。
在台灣,許多人仍認為我們的國情並不適合同志生養小孩,然而倘若你、我皆認可這樣的觀點,那麼不論幾年以後,台灣仍舊是一個剝奪LGBT族群擁有成家、生養小孩權益的國家。如果你、我的態度,能夠是「知道這個環境或許不夠友善,但我願意真實了解這個族群的需求,以及嘗試支持LGBT族群擁有應有的權益」,那麼我們便實際地為台灣既有同志家庭的孩子盡一份心力,除了讓他們在同性雙親的愛底下成長,也感受到社會及法律對他們家庭的友善及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