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獻血,男同性戀止步?(圖)(2014.08.01)
台灣每年的獻血數量高達180萬人次,但有一個群體,即使他們擁有健康的身體,卻因社會的無知和污名化,被阻擋在獻血的大門外。民間團體質疑,現行獻血制度限制曾有“男男性行為”永不得獻血的規定並不合理,不僅無法真正落實血品安全的控管,反而還助長社會對男同性戀群體的歧視。
男男性行為者不得獻血役男質疑污名化
劉瑞揚:“(原音)我在當兵前的體檢證明我沒有艾滋病,所以我有義務要去服役。可是在獻血的時候,獻血的表格詢問,有沒有發生過男男間性行為?如果有發生,是直接禁止獻血,我覺得這項規定很不合理,這樣會讓同性戀群體有污名化的感覺。”
他的名字是劉瑞揚,在去年6、7月接受兵役體檢,9月入伍服替代役,同時他也是一位男同性戀者。今年5月17日“ 國際不再恐同日 ”當天,劉瑞揚現身凱達格蘭大道,參加民間NGO團體所舉辦的反恐同活動,他身穿替代役制服、手舉“我是役男,我是同性戀,但我不能獻血”的標語,格外引人注目。
劉瑞揚表示,依照規定,役男若感染HIV就不需要當兵,雖他經過體檢證實自己並未感染、擁有健康的身體,但卻被阻擋在獻血車的大門外,他感到被歧視。
劉瑞揚說:“(原音)這樣就讓我感覺很像是他告訴我,我有健康的身體,所以我有義務要去服兵役,可是卻又告訴我,我是危險群體,所以我沒有這個權利去獻血、去助人,這樣的感覺是非常、讓人很難受。”
升格成“衛生福利部前”的“衛生署”,在2005年制訂“獻血者健康標準”,規定曾為靜脈注射藥物成癮者、男男性行為者及性工作者等永不得獻血,並要求獻血者自我檢視,以防範經由血液傳染艾滋病毒,進一步保障受血者安全。
多個民間團體當時雖然大動作抗議“衛生署”將艾滋病標籤貼在男同性戀等性少數群體的身上,充滿歧視之嫌,但並未迫使政策轉彎,導致相關規定援用至今。
欠缺防疫觀念同性戀者屢遭貼艾滋標籤
劉瑞揚表示,HIV傳染途徑大多為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具注射毒品,但社會卻長期將男同性戀者與艾滋病劃上等號。過去他在餐廳實習時,就曾遭遇一位主管用非常不好的口氣,質疑他是艾滋病患者,讓他相當無言與不滿。
劉瑞揚說:“(原音)因為在社會上很多老一輩的,或者是一些宗教團體總是會說,我們男生跟男生在一起、發生關係,都是會有艾滋病等等之類的,我覺得這樣非常不好。我曾經在餐廳實習的時候,有一個主管也是這樣對我說,然後那時候我聽到整個很無言,我是有直接回他,跟他說,艾滋病是會有選擇性的嗎?我是有跟他解釋艾滋病的傳染途徑,對,而不是只有同性戀者之間才會有這個病。”
相同的情形也發生在今年大學三年級的宥宥身上,由於他的同性戀者身份,導致部分缺乏防疫觀念的同事不敢跟他共喝同一杯飲料,擔心因此感染到艾滋病毒,即使宥宥至今根本未曾有過任何性行為,也並非是HIV感染者。
宥宥說:“(原音)因為他們知道我是同性戀者,他們會很介意我去喝他們的飲料。有一天我就問他們,你是覺得男生不可以喝你們的飲料嗎?還是怎樣?他說,Gay都有艾滋啊。我就說,為什麼Gay都有艾滋?他就說,就之前老師講的啊,說Gay都有艾滋。我就說,沒有啊。他就說,要不然艾滋怎麼傳染的?不是Gay都會傳染艾滋嗎?我說,沒有,是危險性行為產生的。然後他就說,可是老師說,艾滋只有Gay才會得耶?然後我就說,騙你的,異性戀也會得啊。”
男同性戀者:不曾有性行為獻血也受阻
宥宥曾在高中畢業前夕,首次試圖想與一大票同學一起挽袖捐熱血,但最後上車的他,卻也是唯一無法順利獻血的人。宥宥說:“(原音)那時候就是一群高中同學放學,然後看到獻血車,興高采烈要去捐,大家就很開心。我是最後一個上去的,大家還躺在那上面獻血,很多人笑啊、聊天的,還在討論針很粗。他們看到我從小房間走進來,以為我要坐著,就問你要下車了喔?我就說,對啊,他就不讓我捐。他就說為什麼?因為我是男同性戀者,然後全部的人就啞口無言。”
年紀尚輕的宥宥,當下雖然覺得不被尊重,也只能自認倒霉,後來更沒再踏進獻血車或獻血中心一步,但長大後卻覺得這項規定相當荒謬。
另一位徐同學也是因向獻血車人員坦承同性戀者身份,就被視為艾滋病感染的高危險群,雖然他與宥宥一樣都表明尚未有過性行為,但最後仍被拒絕獻血。
從宥宥及徐同學發生的案例來看,“獻血者健康標準”名義上雖然規范曾有男男性行為者不得獻血,但這項製度的設計顯然就是衝著男同性戀群體而來。
艾滋感染無“危險群體” 疾控部門矛盾
負責艾滋病防疫的“衛福部”疾控部門艾滋病組曾發布新聞稿,表明艾滋感染無“特定危險群體”,只有“特定危險行為”,強調艾滋感染不分職業、年齡、性別或性傾向,只要發生特定危險行為,每個人都可能感染艾滋病毒。其中,“特定危險行為”以不安全性行為與共用針具注射毒品為主,並未將男男性行為列入。
劉瑞揚質疑,疾控部門的新聞稿對照“獻血者健康標準”的規定,根本是說一套、做一套,簡直是在“自打嘴巴”。他說:“(原音)這項新聞稿是說,艾滋感染無特定危險群體,只有特定危險行為,他上面寫的特定危險行為就是不安全性行為,就是比方說沒有戴(安全)套,就是不安全性行為,與共用針具,還有註射毒品。可是他在獻血者健康標準的規定卻是又做另外一套,他上面就是直接指名了特定的群體,就是曾經發生過男男性行為的群體,感覺就是在自打嘴巴。”
疾控部門:男男性行為者感染仍最大宗
不過,疾控部門艾滋病組副組長黃彥芳表示,分析去年新增HIV感染人數2,244人的危險因子,男男性行為者的人數佔81.6%,因此,疾控部門確實認為男男性行為某種程度上屬於危險行為,且男男性行為並非只會發生於男同性戀群體,所以疾控部門規範的對象仍是特定行為,不是針對特定群體。
黃彥芳表示,雖然也有男男性行為者會貫徹安全性行為,但因獻血制度攸關血品安全,當局把關當然會比較嚴格,只能對感到受傷害的人說聲抱歉。
黃彥芳說:“(原音)男男間性行為的人,尤其有安全性行為的人會覺得這樣好像有一點受傷害,想要獻血而不能獻血那種感覺,可是站在當局的角度,就變成是要保護另外一邊的人,所以沒有辦法顧慮到那邊的心情,是要說個抱歉,可是那個是沒有辦法的這樣子。”
但黃彥芳也指出,近幾年男男性行為者感染HIV新增通報數大約一年成長2、300例,但去年僅比前年增加50例,她認為疫情擴散速度有減緩的趨勢,朝樂觀的方向走,若再觀察幾年仍持續樂觀,就有機會重新討論獻血制度。
黃彥芳說:“(原音)那怎麼去衡量說是不是可以修正或怎麼樣?如果疫情的走勢是在往下掉的,那你剛才那個建議說是不是不提(男男性行為)或怎麼樣,那個是未來可以討論。我不會說死未來的事情,因為未來會怎麼樣不知道。”
疾控部門的主張乍聽之下似乎有理,但統計數字所呈現出的“現象”,是否真能作為防疫規定的理由?還是大家心中早已有了定見,認定男同性戀者就是會感染HIV?
同性戀團體反擊現象能解釋因果關係?
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常務理事喀飛指出,異性戀者普遍不會主動進行HIV篩檢,反而男同性戀社群長期被教育出定期篩檢的意識,在這樣的情況下,篩檢出感染HIV的人數當然相對較多,但這樣的現象仍無法解釋男同性戀者就是一定會感染HIV。
喀飛說:“(原音)他的心裡也許是這樣想吧,那請他拿出證據,我就現有的感染通報的報表,每個月或每年的統計,照他的分類方式,男同性戀者感染的新增比例是比異性戀高,這是現象,但是這個現象怎麼證明所以男同性戀者一定會感染艾滋,會感染艾滋的風險比較高?這個我畫上問號,我沒有看到任何的證據。”
根據疾控部門資料顯示,HIV新增個案近年以新北市及台北市感染人數最多,行業別則是以服務業最高。喀飛就反問,如果疾控部門提供的統計依據可以解釋因果關係,是否也應限制新北市及台北市民,或是從事服務業的人不得獻血?
喀飛說:“(原音)如果這個現象可以解釋因果關係的話,那我可以換一個分類方式,你去看每個月的報表,或每年的統計報表,台北市跟新北市是最高的兩個縣市,為什麼我們不說台北市跟新北市民就是危險因子?那為什麼我不要禁止所有的台北市民跟新北市民獻血呢?”
喀飛說:“(原音)你既然要訂這個前提,請你為這個前提來解釋合理性在哪,這個事情應該是訂這個規定的人要提出來的。就實證來講就是這樣,你不能說你有統計數據,所以這個叫做科學,數字的解釋是看到現象,不代表因果關係。”
限制身份不實際反而助長歧視與污名化
同性戀團體不解,限制曾有男男性行為者“終身”不得獻血的理由究竟是什麼?如果傳染HIV的高風險途徑是“危險性行為”,現行的獻血制度也僅要求若1年內曾有“危險性行為”應暫緩獻血。那麼,為何不放寬曾有男男性行為永不得獻血的規定,用是否曾有“危險性行為”統一加以規範即可?
喀飛:“(原音)你不是用一個身份嘛,因為同性戀者有人是會有安全性行為,也有人沒辦法安全性行為,或不喜歡安全性行為,異性戀也都有,也是兩者都有,所以身份真的不是一個有任何判斷、有任何幫助的一個區分的方式。那就是預設了男同性戀者比較有很多的性伴侶、異性戀都很忠貞,所以我就先來解決這個問題就好了,那事實上他就是一個沒有任何意義的事情。”
喀飛表示,現行規定不僅無助於血品安全的控管,反而又充滿了歧視。喀飛說:“(原音)那你就面臨一個抉擇,你要么就逼同性戀者不要獻血,要么就逼同性戀者說謊,如果同性戀者不說實話,你這個機製到底解決了什麼問題?如果同性戀者不獻血這麼重要,那你也做不到同性戀者都能被你隔離不能獻血啊!不是嗎?所以他既不切實際,然後又充滿了歧視。”
喀飛認為,台灣的獻血制度就是一面照妖鏡,也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艾滋歧視縮影,反映出社會對艾滋的誤解與集體恐懼,唯有攤開來談才能看見其荒謬之處。
現行獻血制度影響部分群體的權利,甚至侵害個人隱私,主要目的是為保障受血者的安全。但事實上,負責獻血業務的台灣血液基金會每年還是會從獻血人的血液中,篩檢出平均近70件感染HIV的案例,證明這樣的規定不只無法杜絕帶有HIV的血液,甚至還助長對同性戀者的污名化。
(來源:中央廣播電台/陳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