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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教演戲逼肛交,難認強暴脅迫不起訴。(2014.07.04)

男子指控林姓畫家強逼發生性行為。示意圖

 

新竹縣1名47歲林姓畫家,遭1名19歲男子控告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該男指控,他想從事演藝工作,才透過姑姑引介結識林男,沒想到林男以訓練對方演戲技巧為由,帶他到山區訓練,到了他家後,竟趁他生病時,幫他口交,之後再強迫被害人趴在林男身上進行肛交,事後返家不甘受辱,控告林男。

林男坦承,帶對方回到山上住處,也有跟發生性關係,不過他沒有強制性交。他辯稱,當時是身強體壯的原告按下他的頭到他的胯下,他就幫原告口交,過程十分鐘左右。由於家裡有兩間房,原分開睡,後來對方跑進房裡,自已先脫褲子,說要發生關係,後來就對他肛交了。隔天離開前,原告還將他壓在沙發喇舌,並沒有強迫發生關係。

檢方傳訊當時前去採訪的電視台記者,證人表示當時看不出有異狀,他也有問被害人「你跟林男什麼關係?」,他有點害羞,後來就說他跟林男是情侶。用餐時林男還依偎在對方胸口,雖然原告有點無奈的表情,但並沒有抗拒的樣子。

原告在偵訊時也表示,「他要我脫,我不想脫,我掙扎很久,他硬脫下我褲子,幫我口交,我覺得很噁心,當時我想離開,但那裡是深山,電話無法打,也生病,還是 幫我口交。」林男對原告洗腦,說演藝圈黑暗,與性脫不了關係,還說一些藝人名字,若導演要你跟他上床,你就是要配合否則不會出頭。他也有要他過他這一關,要原告不要將他想成男的,他是同性戀,放開自已,勇敢面對,自我挑戰,後來就沒反應了。

檢方認為,身材高大的原告也坦承自已比林男強壯,若無意口交,為何無法推開對方?被告有慫恿發生性交,但依原告證詞顯示,他仍屬於自主決定下對被告肛交,很難認定有被強暴脅迫的程度,雖原告事後與男性身體接觸感到反感,臉書對話證據,也無法證明原告與林男發生性交或口交行為,是遭到脅迫所致,因此認定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

(楊勝裕/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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