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愛沒做愛,仍算通姦。(2014.07.03)
口愛沒做愛 仍算通姦
法官批高院「性器接合」見解違常理
【郭芷余、許淑惠╱連線報導】
高雄林姓警員與小三開房間,元配趕到時只扣到沾有兩人體液的衛生紙,一審認定通姦,兩人上訴,辯稱有口愛但沒做愛,不符通姦成罪要件,但高雄高分院罕見地認為,配偶與他人口交、肛交這些廣義的「性行為」都會妨害家庭,仍構成通姦,各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各十二萬元定讞。
林妻前年僱徵信社拍到丈夫與小三近百張親密出遊照,後來又抓到兩人上摩鐵,取得兩人用過的衛生紙化驗,發現衛生紙沾有林男精液、小三體液,一審以此認定兩人曾做愛,通姦成罪。
但林男和小三上訴,辯稱有口愛但沒做愛,且女方體液未驗出是身體哪部位的體液,而通姦罪是採「性器接合」的嚴格要件,所以口交不成罪。
男男肛交恐成罪
但二審合議庭受命法官陳松檀,則認定口交就成罪,挑戰目前的司法實務見解,批評高院二○○二年法律座談會,將通姦要件限縮於須有「男女性器交合」的交媾行為,實在有違常理,且與大法官認為性行為的自由須受婚姻制約的看法不合。
陳認為,只要配偶與他人進行足以侵害婚姻的性行為,就屬通姦罪,否則等於要人民認同夫妻間互負忠誠義務,卻又要容許自己配偶與別人口交。因此駁回林男和小三上訴。
台灣女人連線祕書長蔡苑芬表示,口交本來就是通姦,法院過去不該悶著頭,做出違背人民情感的判決。
但也有檢察官認為,若按此標準,未來通姦案將大增,男男肛交也可能成罪。
林男遭記過兩次
律師林岡輝則指出,因本案屬法律見解的歧異,無法作為聲請再審的理由。據悉,林男因此案被公懲會記過兩次,昨未上班,不知其回應。
報你知:為何通姦要件是交媾
律師丁昱仁指出,1999年《刑法》修正時,將姦淫的定義改為較為廣義的性交(如口交、指交),但當時只修正了性侵等罪的姦淫定義,未將通姦罪一併列入。
高院為此在2002年的法律座談會決議,通姦罪的姦淫行為,應依立法意旨,專指男女性器接合,口交等行為只是滿足性慾的色情行為,因此實務上仍以性器結合作為通姦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