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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大法官變成同性戀權利支持者(圖)。(2014.03.24)

當大法官變成同性戀權利支持者(圖)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尼·M·肯尼迪

  上個月,舊金山男同性戀合唱團(San Francisco Gay Men's Chorus)為一位尊貴的、在某些方面顯得出人意料的客人演唱了歌曲《給他們希望》(Give'Em Hope)。在某種意義上,這位和他們共同出現在加州舞台上的客人,就是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尼·M·肯尼迪(Anthony M. Kennedy)。

  肯尼迪大法官到舊金山是為了參加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的會議,但也是為了接受他身後合唱梯台上男人們的歡呼。舊金山市長李孟賢(Edwin M. Lee)在台上發表講話時,感謝大法官在去年6月“美國訴溫莎案”(United States v. Windsor)的主要意見書中,“為所有人維護了憲法和正義”,該案是同性戀權益領域的重大勝利。

  在其個人意見中,肯尼迪大法官說:“自由是一項尚未完成的事業。”他的話清晰地表明,還有許多工作要做。

  肯尼迪大法官已經成為美國歷史上最重要的同性權益司法捍衛者,他已經就該問題起草了三份意義重大的意見書,包括去年夏天的溫莎裁決,該裁決推翻了一項對已婚同性戀伴侶享受聯邦福利的禁令。這些裁決共同翻開了美國民權法的一頁新篇章,也鞏固了肯尼迪作為同性權益運動英雄的成就。

  “婚姻自由”(Freedom to Marry)主席、倡導以政治和法律手段推動同性婚姻的伊万·沃爾夫森(Evan Wolfson)說:“在為同性戀群體樹立自由平等的判例方面,他是令人高山仰止的泰斗。”

  多虧了溫莎案的裁決結果,這股推動同性權益的勢頭已加快了速度,同性權益組織在挑戰各州對同性婚姻的禁令時,紛紛引用這一判例。週四,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表示,該機構將執行溫莎案判決結果,承認所有合法成婚的同性夫妻的婚姻地位,其中包括那些在不批准同性婚姻的州居住的同性伴侶。

  週六,在溫莎案上和肯尼迪意見一致的大法官魯思·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成為最高法院中首位主持同性婚禮的成員。

  1987年,羅納德·裡根(Ronald Reagan)提名肯尼迪擔任最高法院大法官時,恐怕難以想像同性戀維權人士會在今日鋪天蓋地地讚美他,也難以想像保守派對他深感失望。那個時候,同性戀權利組織對他還是相當警惕的。

  肯尼迪在加利福尼亞的聯邦上訴法院工作了13年,在那裡審理了五起與同性戀權利有關的案子。每一次他都投票反對同性戀者的權利訴求。

  紐約法學院(New York Law School)同性戀權威阿瑟·S·里昂那多(Arthur S. Leonard)在關注同性戀問題的報紙《紐約人》(The New York Native)上寫道:“我必須要說,在重要的同性戀議題上,肯尼迪的態度似乎有點含糊,在大多數很可能提交給最高法院的案件上,我們不得不認定,他的投票可能和我們相反。”

  同事和觀察人士說,自那以後,大法官的人生軌跡一直是各種因素疊加的產物。他在最高法院的判例表現出他對個人自由有著全面的體認。他相信,美國法院應該考慮國際規範,而國外法院已經擴大了同性戀的權利。在政治上,他偏向財政保守主義和溫和的社會觀,這反映了他的背景,他曾在薩克拉曼多當過律師和說客。多年來他也一直都有同性戀朋友。

  康奈爾大學(Cornell)法學教授邁克爾·C·多爾夫(Michael C. Dorf)曾是肯尼迪的法官助理,他說,了解他的前上司的關鍵,在於了解他出身的州的文化。

  多爾夫說:“要了解他的天性就是要認清一點,他從根本上是一名加州共和黨人。一個1987年的加州共和黨人充其量只能成為同性權益團體的一個靠不住的盟友,這並不意外。”

  和大多數美國人一樣,上世紀80年代,加州的共和黨人對同性戀平等觀念持極度保留的態度。不過,在加州也出現了同性戀權利運動的早期萌芽。

  舊金山監事會(San Francisco Board of Supervisors)成員哈維·米爾克(Harvey Milk)於1978年發表了里程碑式的同性戀權利演說,他是公開同性戀者身份後當選的官員之一(演講的背景音樂正是《給他們希望》)。米爾克於當年晚些時候遇刺身亡。

  同年,準備參加總統競選的前加州州長裡根出手相助,推翻了一項允許學校輕易解僱同性戀教師的選票提案。

  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同性戀權利問題上,加州共和黨內的領導人物比其他地區的許多共和黨黨員走得更遠。曾在喬治·W·布什(George W. Bush)總統任內擔任美國總檢察長的北加州人西奧多·B·奧爾森(Theodore B. Olson)相助主導了推翻“8號提案”— —即在加州禁止同性婚姻——的鬥爭。

  多爾夫說,肯尼迪做出的三個重要的同性戀權利判決,和這種傳統是一脈相承的。它們還讓人想起第三名加州共和黨人、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arl Warren),他也曾擔任州長,他曾就“布朗訴教育委員會”(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一案做出判決,這項1954年的判決禁止公立學校實施種族隔離。

  1996年,羅默訴埃文斯案(Romer v. Evans)推翻了科羅拉多州憲法修正案,該修正案禁止立法保護男女同性戀者。2003年,勞倫斯訴德克薩斯案(Lawrence v. Texas)推翻了將同性性行為入罪的法律。去年6月,肯尼迪就溫莎案做出了判決。

  對於後來發生的一切,同性戀維權人士在1987年幾乎看不到半點徵兆。全國同性戀工作組(National Gay and Lesbian Task Force)時任執行理事杰弗裡·利瓦伊(Jeffrey Levi)在肯尼迪的任命確認聽證會上作證反對他,說“他過去的意見書,沒有給法庭上挑戰惡劣待遇的同性戀者帶去多少希望”。

  現在喬治·華盛頓大學(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教授衛生政策的利瓦伊教授在一封電子郵件裡說:“(鑑於他之前在軍事、移民和聯邦就業方面對同性戀的意見),人們根本無法預料到,肯尼迪後來會發生這樣的'演變'。”

  利瓦伊把他和C·埃弗里特·庫普(C. Everett Koop)相提並論,後者曾在裡根時期被提名為總醫官,由於發表敵視同性戀的言論,他的提名遭到了同性戀團體的反對。

  利瓦伊曾這麼說庫普:“結果證明,他是一名參與早期反艾滋病鬥爭的英雄。”

  大法官哈里·A·布萊克門(Harry A. Blackmun)警告肯尼迪,說當他捍衛同性戀權利時,會遭到激烈的批判。在1973年的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中,布萊克門起草了主要意見書,該案確立了墮胎是一種憲法權利。

  “週一的裁決需要勇氣,”布萊克門致信肯尼迪,讚揚了他於1996年在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中發表的主要意見書,“毫無疑問,現在你會收到大量斥責的甚至是充滿恨意的郵件。我已有過類似的經歷。”

  肯尼迪回复說:“我們入職時可沒人跟我們說這是一份輕鬆的工作。”

  多爾夫說,如今讚揚要比批評多了,肯尼迪已經進入一個精英的行列。

  他說:“肯尼迪之於同性戀權益,堪比厄爾·沃倫之於民權,魯思·巴德·金斯伯格之於女權。”

  (來源:紐約時報中文網/作者:Adam Liptak/翻譯:張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