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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社群觀察:法律——權利保護的雙刃劍。(2014.02.20)

同性戀社群觀察:法律——權利保護的雙刃劍

  作者:王王王大師  ( 微博 )

  長沙法院受理了關於長沙民政部關於同性戀組織不能成立的起訴材料,無論是否立案這都開了一個好頭,這說明在法理上,長沙市民政部的決定是站不住腳的,長沙民政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即《婚姻法》對同性婚戀關係是不認可的。因此,成立同性戀社會組織沒有法律基礎。反問,人和動物也不能結婚,愛護動物組織也不能註冊;人不能和已經結婚的人結婚,關愛老年人的組織也不能註冊。

  法不禁止即自由,這是法學界的公理,當然也要看看這個法是不是符合當時的生產力水平和社會發展要求。一對情侶在大街上有親密動作在今天看來已是司空見慣的事,而在80年代是有被判流氓罪的風險;而現在的市場貿易在某個時期是會被冠以投機倒把的罪名。儘管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沒有規定通行伴侶可以締結成為伴侶,但是這不能忽略一個事實,那就是同性戀人群是普遍存在於社會之中的。

  這個同誌中心,其出發點無論是一個由同性戀人群構成的組織還是為同性戀人群服務的組織,都是無可厚非的。作為前者,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自我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同性戀者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因此他們出現在了各行業各以及各種組織當中,有的是公務員、有的是企業員工、有的是個體戶、有的是非政府組織的成員。而對於社會組織而言,開展的工作和服務的對像也不局限與某種性取向的個體。註冊同志組織,其首要的意義得到法律的認可,進而在法制的框架內,可以合法開展相關的活動,作為整個社會的一部分,同性戀群體及其組織必將發揮其自身的作用。

  如果關注到之前一個案件,也是一個求職者起訴一家公司不予錄用的案件,當事人以對方企業歧視同性戀而不予滿足其就業協定為由將對方告上法庭,儘管案件被有被立案,但是這個案件順理成章成為法理上的里程碑,但同時也是一個死胡同。因為在我國還沒有反歧視法,基於性取向的歧視在法理上不存在,而對方公司的行為,只能基於就業促進法的相關內容進行侵權責任的判定。反過來對於原告方而言,由於沒有反歧視法,性取向歧視難以從證據和法理依據上進行判定,只能以對方公司違約的方式申請勞動仲裁。

  此時此刻,需要法律的意義不限於對於個人權利的認可,而是更進一步的到了保護公民權利與促進社會公平上。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凡明確指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公民權作為天賦人權,除了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以外,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法律是一個文明社會存在的最基本底線,可以說,一個國家的法律能為公民提供多少保護體現了這個國家的社會發展水平。基於憲法條文,無論異性戀、同性戀還是其它性取向的公民,理應享有在公民權的平等。

  當然我們也要看到,從改革開放至今不過30餘年,確立市場經濟法律秩序也才是20餘年,任何一個體系或者係統都需要不斷的自我完善和改進。就像我國法律只賦予了異性婚姻權利,而忽略了同性婚姻權利,這當然一方面是從建國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同性戀始終處於邊緣化的地位,儘管其自身有亞文化的存在卻從未明確成為社會主流當中的一支,哪怕是一小支;遂從另一個方面而言,則是同性戀群體始終沒有形成一個響亮的聲音和訴求,本身同性戀人群就是少數,如果沒有一個有機的整體或者框架作為依托,零星的聲音很容易淹沒在異性戀為主的社會。

  這並不是說同性戀群體就真正是弱勢群體,作為一個有著上千萬的人群,其本身蘊含的能力不可小覷,每逢兩會,總是不斷有同性婚姻的提案被提出,從當年李銀河一人爭取,到現今寫信給上百位人大代表;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可能不是那麼一帆豐順,就是通過不斷地呼籲和訴求,去為同性戀群體正名,這樣的呼籲和訴求就會一直存續。

  當前同性伴侶的法律糾紛案件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或者當事人羞於面對公開同性戀者身份,而放棄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如果選擇訴諸法律,又可能將當事人推向風口浪尖。同性戀作文一種性取向,從去罪化、去病理化以及針對扭轉治療的種種,都在說明我們公民個人權利意識的進步,包括通過訴求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也包括敦促人大立法,讓每一個公民享有和承擔法制社會權利和義務,對於同性戀群體而言,其過程還會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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