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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坤樵/人權的拼圖。(2014.01.13)

楊坤樵/人權的拼圖

楊坤樵/臺北地院法官

回顧歷史,人權的發展就是細微、深入地認識那些位處邊緣、臉孔模糊的群體,看清他們的容貌,發覺其個性,肯定主體地位,然後給予適切的保障或平等的對待。

歷史的曾經與想像

曾經,君王統治黎民百姓,不定量的稅賦與勞役、種種自由的限制是日常生活的一部份,民主與法治是王權的毒蛇猛獸,不敢想像。

曾經,資本家凌駕普羅大眾,勞動者自由呼吸的同時,伴隨饑饉、貧窮與剝削,自由得一無所有,而勞動保障、社會福利則是共產主義的溫床,不敢想像。

曾經,富人的智慧高人一等,只有他們具備與聞國政的能力,投票與參政是有錢人的遊戲,普及的投票權與平民參政是庸俗、民粹的標記,不敢想像。

曾經,男性高如天,女子則當卑下柔弱、生兒育女、相夫教子、勤持家務、無才便是德,女性的優秀與突出是男性的壓力所在,不敢想像。

曾經,外來族群反客為主,佔據原住民族的土地,破壞其人際關係、風土民情,剝削其賴以生存的自然,而住民自治只會帶來分裂與治理困境,不敢想像。

曾經,優勢人種支配政經大權,黑人、猶太人等弱勢族群受到殘酷、無情的對待,毫無人性尊嚴,種族平等的訴求只會輕賤優勢人種的高貴,不敢想像。

曾經……。

太多的曾經已成為歷史,太多的不敢想像,如今已成為人類文明努力追求的美麗境界。我們還有什麼理由,不敢去想像、不敢去實踐。

無權阻礙同性伴侶的自我實現

長期以來,「異性相吸、同性相斥」被視為自然之理。異性間相互吸引,以繁衍後代為目的的組合,建構出「家庭」的基本圖像。背離基本圖像,往往獲致不幸、可惜的評價,甚且遭受國法制裁、宗教迫害及社會歧視。其中,尤以同性伴侶為最,千年來蒙受貶抑與汙名,封閉在暗黑的櫃內,備受排斥。國家不承認同性戀人組織家庭的法律地位,也拒絕提供社會、經濟、財產及身分關係上的保障,猶如化外之民,任憑自生自滅。然而,隨著科學的進步,我們明瞭同性戀人的性傾向不是自願性的選擇,也無法改變,既不是病態,也無須矯正。對於生而自然的現象,我們有什麼立場另眼相待,有什麼權力可以去阻礙、反對同性戀人藉由組織家庭實現自我的權利。

我國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性傾向為由,予以歧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也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更規定,學校應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傾向;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不得因學生之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學校應對因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國家既已立法禁止私人以有色眼光、刻板印象看待同性戀,卻未進一步比照異性伴侶,肯認同性戀人組織家庭的權利,或為同性伴侶另行規劃家庭制度,提供同性伴侶在同居關係中關於身分成立與結束、忠誠、扶養、同居、財產、繼承、遺囑,甚至收養子女、稅捐合併申報等權利、義務關係,不也是一種國家歧視,為德不卒。

進步從來不乏反動的修辭

多元社會,眾聲喧譁。關於同性婚姻的承認與立法也是如此。若干言論緬懷於傳統的家庭觀,以家庭生、養功能、宗教信仰及兒童權益等理由,反對同性婚姻的法制化。然而,同性伴侶願意比照異性締結婚姻、組織家庭,不正是對家庭功能的肯定;宗教的寬容精神不也警醒我們應以同理心看待眾生,怎麼可能以家庭、宗教之名反對同性婚姻呢!情感上的「同性相吸」現實且自然地存在,承認同性婚姻不僅沒有侵害任何人的基本權利,反而有助於下一代認識真實的世界,自信且坦率地面對自己的性傾向,開展人格、實現自我,防免霸凌、歧視。至於將少子化的國安危機歸咎於同志婚姻,更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不值一哂。

越是細緻的文明,越能寬容地認識每個人的不同,盡力滿足不同群體的需求。人權就像一張大幅的拼圖,經過數代人一片一片地摸索、試驗、拼湊、失敗、打破重來,才慢慢地顯現略見清晰而仍未完整的面貌。同志婚姻的承認與保障就是那塊尚未拼上的缺角,亟待我們來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