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1 14:12:48→☆ 魅格格 ★←

【假日版】羅毓嘉:隔離立法的平等,與不平等。(2013.12.21)

首頁

同性婚姻立法與否在國內引發正反立場討論,迄今爭辯未休。

除卻尚未能有明確交集的對立立場,以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為首的保守勢力,再拋出折衷方案,呼籲台灣可參考包括德國在內的特別法規範,擬具同性伴侶法草案,讓同性伴侶可以締結法律效力等同結婚的伴侶契約,並依法可領養小孩。這種做法,看似完善了支持同性婚姻入法一方對於同性伴侶法權益的保障,另一方面則緩解了認同婚姻制度應專屬於男女夫妻配偶一方被同性配偶「侵權」的焦慮,表面上是種兩全其美的方案。然而事實是否如此?

姑且不論這樣的「特別法」又把跨性別放在哪裡,婚姻就是基本公民權,同性戀和跨性別繳稅也沒繳少,憑什麼就不能跟對方結婚?現在又提的「同性配偶關係特別法草案」則是捨近求遠。在美國白人歧視黑人的年代,黑人也有公車坐,也有學校可以讀,但不能跟白人坐同一部公車,不能跟白人從同一個校門出入。

此等宣稱平等隔離立法是為平等的立法,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平等。

更令我覺得不安的是,倡議者引用了德國的婚姻/伴侶雙軌制,做為反對修正民法972的理由,這讓我覺得匪夷所思。

認同德國婚姻與同性配偶雙軌制的倡議者認為,我國民法是在一男一女的基礎前提上建立,民法972修正條文一旦實施,改變了此一前提,恐怕使得整部法律在某處出現扞格,由是,另立同性配偶新法要付出的代價遠比修改舊法要小得多,光是避免未來的法治風險,就已經好得多了。論者更以房屋增建為例強調,雙軌制是增建新家,問題較小;而修改民法972則是徹底顛覆我國傳統婚配制度以一男一女為核心,是把原本屋子的地基挖出來換掉,工程難度和危險度都大增,我國應採取雙軌制,強調這是是「現實問題」,跟對同性戀的觀感無關。

表面上看起來很有道理。

但事實上,說「所有法律都是以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基礎上建立」的命題本身就是個錯誤命題。

充其量,所謂與婚姻相關的法律,狹義來說都僅是規範夫妻之間的法權益關係的法律而已。而就這層面而言,另立新法的繁雜程度,以及可能出現扞格的機會,絕對高於基於現行法律推動修正的機會。不可否認,「婚姻現行制度確實以一男一女為設計」,但是事實上,隨著性革命的浪潮持續演進,在兩性平等運動多年推行之下,目前夫、妻的權利與義務已經漸趨一致(事實上,重點更是配偶必須互相扶持、對彼此忠誠、尊重。)也因此,就算是兩個同性結婚所產生的配偶,應不會發生特定權利或義務「一定要男或女才能夠行使或負擔」的情形。

伴隨著民法972修正要檢視的,其實只有「男女有別」的那些法規。撇開那些「為了給女性實質平等」而刻意創造的差別待遇,要檢視的也就只有三種情形:義務役、生理期、懷孕(包括人工生殖法)。更細緻地說,除了「夫」、「妻」這個用語,現行法最多也就區分「有配偶的男性」和「有配偶的女性」,而不是以「有男性配偶的人」和「有女性配偶的人」做為區分標準,因此不需要煩惱在「有男性配偶的男性」及「有女性配偶的女性」會有法規矛盾的狀況出現。

若要另立所謂同性伴侶/配偶關係法,它要如同民法一般全方位地保障同志配偶的法權益,勢必要在稅務、繼承、保險、照護、財產分配等等權利義務層面包山包海地「重新立法」(然後,既然不是『婚姻』,同性配偶通姦有罪嗎?),其曠日廢時的程度絕非「將現行法律當中的『夫妻/一男一女』字樣改為『配偶』、改為『雙方當事人』」所可比擬。

誰又能保證其中不會出現任何的瑕疵?

再者,任何拿德國採取婚姻、同性配偶雙軌制的「伴侶法」來阻擋與搪塞民法972修法的說詞,對於德國在二戰後的獨特歷史處境,幾乎是去脈絡化地予以挪用。

德國立法訂定同性配偶法案,其中所有條文均比照該國基本法中所規範的「婚姻」訂定。而婚姻關係的法源依據「基本法」,是在二戰後訂下,為了防範再有納粹藉由修法、選舉程序取得國家政權,因此成了一份具備特殊地位的「不能動的憲法」。而在該基本法訂定的1950年代,根本還沒有有同性平權的觀念,其規範的「婚姻」想當然便延襲了一夫一妻概念,訂立基本法中以婚姻關係為核心保障家庭存在的條款。

說穿了,德國之所以採取另立同性伴侶法、與基本法的婚姻制度並行,從來不是因為德國覺得「雙軌制」比較好,而是基本法不能修。

德國之所以創設伴侶制度,與其基本法對婚姻的定義有關。我國憲法既然沒有明文將婚姻限於一夫一妻制,正賦予我們藉此機會突破窠臼的可能性,是以或許不用全盤服膺德國的法制設計。

回到我國的狀況。保全國家制度與制定社會基本關係的根本大法並非民法,而是憲法。就這點而言,民法972更不可能是屋子的地基。屋子的地基,是憲法。組成家庭的權利雖未在憲法當中明文列出,惟一般認為,以「活的憲法(living constitution)」原則觀之,家庭權應具備憲法第22條規定之「一般基本人權」的品質。隨著時代演進,同性戀/跨性別等非屬一夫一妻的配偶,其透過婚姻組成家庭的權利尚未合法化,本就在法、學界有著是否違憲的爭議地帶。況且,既然憲法都能修,為何民法不行?為何其他關乎於夫妻權利義務等法權益關係的法不能修?

蔡正元委員等人所倡議的「同性配偶關係法」又把跨性別置於何地?

這正是我們現行法律的性別盲之所在。

趁著這個機會,重新檢視與婚姻關係相關的法條,取消那些「僅將配偶視為一男一女之結合」的成見,又何嘗不是美事一樁。

是的,當我們立/修法的時候,絕對無法預見未來會有甚麼瑕疵出現,但中華民國從以前到現在的整部法律都沒出過瑕疵嗎?出了瑕疵沒修過嗎?怎麼到了972就一點錯都不能出了?如果發現瑕疵與扞格,就修法啊,立法院不是開來讓委員怠惰喝茶關說出國考察的,不要以為立法委員只要每天寫寫臉書買鋪天蓋地的臉書廣告,就天下太平了,我們更不應該容忍以立法效率低落,作為拖延人權的藉口。

以「雙軌制」的隔離立法方式,劃分社會群體,從來就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除了日後針對並非同性戀、亦非異性戀的性取向者是否也要分別立法的爭議空間,另立專法也等同確立「婚姻」的範圍不包括同性戀者(更遑論其他跨性別者),為同性戀者的結合關係貼上了「不一樣」的標籤,而這個標籤一旦貼上,往後要抹除只會更加困難(特別是會招引來「都已經順著你們的意修法了,你們還想要怎樣」的批評)。

況且從特別法而非從寬解釋婚姻的定義著手,也可能讓我們從此失去了因應時代變遷而轉化「婚姻」制度內涵的寶貴機會。

如果所謂的同性配偶關係法,僅有一條:同性配偶,需遵守一切與一夫一妻婚姻配偶所擔負之義務,並享有與其同等之權利,也就是說,真要另立其他法律的話,也只要「同性配偶,視為夫妻」就解決了。

我想,那也未嘗不是一件壞事。

──但仔細想想,那,不就是現在民法972修正案正在做的事情嗎?

我們又何必捨近求遠呢?

原文出處: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40/article/850